与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的情况相同,商事仲裁的性质在我国仲裁实践的实然层面上也存在扭曲和疏离,突出表现在:以“中国特色”为借口的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和行政干预,中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还处于官办或者半官半民的状态;法院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监督采取比较苛刻的标准和怀疑的态度,损害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和灵活性;法院对国内裁决、涉外裁决和外国裁决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尺度,等等。对这些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需要以现代仲裁理念的生根发芽、深入人心为前提和基础。
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预的必然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预,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给予的支持与协助,如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二是指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监督及对裁决的司法审查、管辖...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我国学界一般认为,书面的仲裁协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
我国法院原来分民事庭和经济庭,几年前统一改称为现在的大民庭,分为民一、民二、民三等,而一直没有商事庭这一概念。可见,按照法院现在的业务庭设置,所有民事的和经济的都统归民事这一范围。这正说明我国是民(事)、商(事)合一的法律制度;也正是这个原...
近年来,我国法理学和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已经基本摆脱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的那种认为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从法的腐朽的传统观点,开始逐渐认识到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从而开始建构起新的程序正义理论。可以说,传统的工具主...
关于仲裁是一种服务的提法即使在中国也不新鲜了。有业内人士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仲裁也具有价值,也是一种商品和商业性的服务。但是其中的道理恐怕不是国际惯例或市场经济所能解释的,毕竟从我国的立法、实践和仲裁机构的性质看,将仲裁视为一...
仲裁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特别是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为一种带有私力性质的救济方式,从其发展的历史看,凡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项,国家一般不...
检索各国法律文件和判例,几无国家承认默式仲裁协议。绝大多数国家要求仲裁协议还必须是书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数国家认可口头协议的效力。目前,各国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都在向书面形式发展。英国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这一趋势,切颇具特色。...
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 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垮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凭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应的随机性,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被广泛应用。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数量地域分布,法...
【摘要】南非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包括《仲裁法》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南非《仲裁法》适用于在南非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而对于在南非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在南非得到执行的话,必须根据南非《承认和外国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