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为提高不良贷款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跟随他们。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这是供你参考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以下简称“一贷超过两贷”)。
相关信息:部委规章共1项。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贷超过两贷”的分类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相关信息:部委规定1条。第五条逾期90天以内(含展期后逾期)的不良贷款为逾期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核算和报告。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款,自垫款发生之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按照“一超二留”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注销、关闭、解散、终止法人;
(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其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3)借款人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濒临破产。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计入呆滞贷款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后(含展期后)未归还,且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确定不良贷款。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应归为正常贷款:
(1)借款人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4)是循环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确定不良贷款应遵循“同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额审批、归口管理、检查考核”的原则。
(1)本级对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负责,被本级认可,并对本级认可的结果最终负责;
(2)分类认定是指按照不同的程序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不良贷款进行认定;
(3)超限额审批是指超出本级认定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审批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4)归口管理是指识别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用风险管理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估是指审计部门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应纳入正常贷款的贷款,由信贷运营部提出书面意见,经信贷风险管理部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办理划转手续。【/br/】第十三条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次日由计算机系统或会计部门自动转为逾期贷款;对于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达到规定年限的次日,由计算机系统或会计部门自动转入呆滞贷款账户。
第十四条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达到规定期限的,应转入呆滞贷款,由信贷管理部提出书面意见,由信贷风险管理部审核,会计部共同认定。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账户。
第十五条不良贷款由信贷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会计部门共同确定。报行长办公会议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转入不良贷款账户。
第四章不良贷款统计与分析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和报告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不良贷款统计数据来源以会计部门转入“一超两呆”会计科目的数字为准。
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中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瞒报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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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贷款展期:
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
申请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展期时,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还应出具书面同意证明。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其贷款将于到期日次日划入逾期贷款账户。
楼上说的没错,一周是最低限度,两者不冲突。
借款人和共同支付人的责任是相同的。如果银行要追究,两个人可以一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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