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恶意透支信用卡(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后果)

2023-06-06 17:32发布

银行对恶意透支信用卡

  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因此,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减少发卡银行的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持卡人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出现多重债务,导致无力偿还。   3、异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结透支。一是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进行透支。二是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三是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   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而且对于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没有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未能有效遏制伪造身份证冒名领卡以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   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制定关于信用卡透支的担保合同,或者是制定的合同不尽规范,此外担保手续往往流于形式。   3、对于因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良资产催收不力   一旦持卡人形成透支,发卡银行对透支款的催收相当困难。一是透支户众多,住所分散,而发卡银行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每天忙于追讨;二是法律明文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究,但在追讨透支款过程中,银行目前还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4、信用卡的网络发展相对于业务发展滞后   如:发卡银行在扩大营业范围的同时,信用卡业务的联网却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储蓄所和特约商户还在用手工操作,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持卡人极易达到恶意透支取现的目的。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资信审查   首先,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主要持卡用途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同时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   其次,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方式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二)从严掌握发卡条件   对申领卡的客户,除进行资信审查外,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对没有城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坚决不能发卡,这主要是因为这些人员流动频繁,难以对其进行资信审查,万一发生恶意透支,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对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摊位经商的进城农民,应适度控制发卡。   (三)完善担保制度   持卡人不透支时,与发卡银行是一种储蓄关系,透支发生后,转为借贷关系。因此完善担保制度至关重要,这里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选择适当的担保形式井制定合法、规范的担保协议。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发卡银行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和担保方式。二是若确定采用保证方式担保,要对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掌握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持卡人有资信能力强的人担保,可使透支资金的偿还有可靠保障。   (四)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出现透支,关键在于如何控制这种风险,使其转化为发卡银行的效益,并达到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发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步-责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在持卡人出现透支时,掌握持卡人的信誉状况,以及经济收入、经济活动和资金动向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以便准确地判断和预策可能发生的透支行为、透支数额、透支期限等风险,并在日常管理中作好透支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透支行为的控制,具体操作如下:   1、及时通知。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为了及时提示其已经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发卡银行应在透支后立即发出透支通知书,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持卡人,要求其一定期眼内弥补透支。   2、透支监控。发卡银行应实行对持卡人透支的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   3、透支催收。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安排人员上门催收。催收无果或查找无下落的,不管是否达到规定的止付期限,应立即止付,防止形成新的风险。   (五)加大打击恶意透支行为的力度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挣卡人士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对于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恶意透支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

银行信用卡逾期法律后果(信用卡逾期后果严重吗)

12月16日《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 善意透支 的行为。 根据《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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