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劳务费 欠劳务费属于什么纠纷

2023-06-06 01:08发布

无力偿还劳务费

可以使用劳务抵债,但是要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相关条件)才行。

劳务抵债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所欠债务,而运用其一技之长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劳务,以所得劳动报酬抵消所欠债务的一种方式。

劳务抵债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实质上是在法院主持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劳动力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衡量,劳务清偿就是把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折算成一定量的货币来冲抵所欠的债务。
劳务抵债一般适用于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民事执行案件。
对于以交付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开始时就用劳务清偿方式,只有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被裁定按原物价值支付或赔偿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可考虑适用劳务清偿。
对于以完成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执行不能适用劳务清偿。

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执行中的劳务抵债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做法不一。
但一般在执行实践中适用劳务抵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前提。
无偿付能力是指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实,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包括未拥有有效的股份、债权和无形资产等,本身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且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
但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用劳务清偿方式抵消债务。

2、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

这是劳务清偿能否适用的关键。
劳务清偿的作用在于通过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来抵消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是否能对申请执行人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劳务需求,只有当申请执行人需要劳务时,被执行人用劳务价值冲抵债务的清偿方式才可能实施。

3、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

这是劳务清偿适用的基础。
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
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
这两种劳务有时都要求劳动者有劳动所需的必备的生产工具。
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动成果。

4、劳务清偿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这是对劳务清偿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劳务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劳务清偿所提供的劳务内容应有所限制,对可能产生其他纠纷和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劳务清偿方式应不准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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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因为应付账款是负债类科目,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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