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孙子女大多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带大的,疼爱有加,而老人也倾向于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由孙子女继承,拿着遗嘱的孙子女当然的认为祖父母的财产就是自己的了,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无法继承的情况。2017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的案件。
2003年5月18日,李某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11年10月20日,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2015年6月20日李某去世,去世后其孙女曹某因为遗嘱继承产生纠纷将李某的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
原来,其孙女有一份2009年11月18日李某书写的“赠与房产证明”,内容中李某表示自愿将该套房屋赠与最喜爱最听话的小孙女。但其儿子手里也有一份形成于2008年1月19日的李某所立的遗嘱,遗嘱内容表示其去世以后将该房屋由儿子曹某某继承,其他继承人不享有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且其儿子还提出老人在死前10天还曾立下口头遗嘱。
本案历经两审,最终二审判决该房屋既不由其孙女按遗赠继承,也不由其儿子按遗嘱继承,而是按法定继承,因此驳回了其孙女的诉讼请求及其儿子的上诉请求。
看到这里,可能大家也有所疑惑,老人先后订立了遗嘱与“赠与房产证明”,为什么房产既不是儿子的也不是孙女的,而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呢?
本案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我们分别从李某孙女主张的按遗赠继承和李某儿子主张的遗嘱继承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李某孙女主张按遗赠继承
为什么不被法院支持?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李某孙女是否为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李某的孙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其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主张继承遗产无法律依据。
其次,李某孙女所拿的“赠与房产证明”性质如何认定。“赠与房产证明”是合同意义上的赠与还是遗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2.生效条件: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综上,我们可以肯定,这一份“赠与房产证明”并不是赠予合同行为,而属遗赠。
最后,既然李某孙女所出示的“赠与房产证明”属于遗赠,为什么法院对其依法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对于如何确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内容表述,2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其中2个月为除斥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李某孙女在李某去世后未积极办理过户登记或实际占有遗赠房产,也未向房屋主管单位进行备案说明或进行遗赠公证证明,无证据证明李某孙女已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当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其要求按照遗赠继承的诉讼请求不应当被支持。
李某儿子主张按遗嘱继承
为何也不被法院支持?
本案中,李某儿子提交的2008年1月19日的遗嘱,因其陈述遗嘱系其书写打印,被继承人李某找的见证人签的字,而该遗嘱中的二位见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对于遗嘱的见证过程无法进行核实,且遗嘱并非见证人书写,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不予认定。
对于李某儿子主张的老人去世前10天立下的口头遗嘱,因被继承人李某立遗嘱时,双方当事人均陈述老人神志清楚,而被继承人离去世前还有10天的时间,在此期间应当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立遗嘱,且李某儿子未提交证据证实口头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李自景病情危急的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故该份口头遗嘱亦为无效遗嘱。
因此,李某所持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其主张口头遗嘱亦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存在危急情况的前提,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与口头遗嘱均属无效。李某的儿子要求按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不应当被支持。
关于涉案房产
应当由谁继承的问题
因本案既不能按照遗赠处理,也不能适用遗嘱继承,只能适用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李某孙女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而李某儿子败诉则是因为其出示的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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