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快板书 甲:打竹板,看台下, 咱今天专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体会来表达。
乙:这法律的作用实在大 它好比港口、机场上的航标指挥塔。 甲:它规范着公民的行为道德和准则。
乙:它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 甲:因此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法律法规治国家。
乙:如没有法那国家将会乱成一团麻。 甲:咱先说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 宪法好比是母法,根据母法制子法。
乙:咱这国家这么大,只有用法律法规治理它。 甲:这行政法、刑诉法、环境保护教育法, 教师法、律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乙:电力法、土地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甲:物权法、劳动法、矿产资源管理法。
乙:选举法、药品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法。 甲:还有水法、税法、种子法,国防安全保密法。
乙:这哪一部法律不与咱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紧相连? 甲:这每一部法律与咱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都有关! 乙:现行的法律一千多,今天先把与咱最相近的说一说。 甲:咱先说这森林法,森林法很要紧,它直接关系着子孙后代的生存。
乙:它保水土、保环境、还保生态的平衡。 甲:记得98年汛期发大水,冲良田、淹城镇,害苦了三江两岸的老百姓。
乙:惊动中央调三军,保财产、救百姓,耗费了大量的资金。 甲:这都是乱砍乱伐乱荒垦,造成了生态环境不平衡。
乙:还有这婚姻法,这婚姻法很重要。 甲:特别是年轻的姑娘小伙要记牢。
乙:自由恋爱谈对象,法定年龄再结婚。 甲:夫妻权利要平等,不能独权办事情。
乙:陈规陋习要废除,新事新办要继承。 甲:三代血亲特种病,感情再好禁结婚。
乙:敬老爱幼是美德,和睦家庭喜盈盈。 甲:计划生育要牢记,生儿生女一样的。
乙:大家都生男娃娃,将来有谁嫁给他? 甲:巾帼英雄花木兰,还有驸马中状元。 乙:她们都是女儿身,孝敬父母胜儿男! 甲:非婚生育要不得,手续办齐才合法。
乙:超生要交抚养费,儿女多了大负担。 甲:这土地法很全面,下面咱也来说一点。
乙:这土地所有属于国家和集体, 私自乱建乱占是违法。 甲:依法取得使用权,改变用途难过关。
乙:高速公路、铁路和机场,征占土地给补偿。 甲:城镇建设有规划,建好城镇为大家。
乙:假如规划我搬迁,依照规划不刁难。 甲:土地法才讲完,再把民法通则讲一点。
乙:民法通则内容多,听我慢慢说一说。 甲:这同志间、同事间, 乙:邻里间、父子间, 甲:婆媳间、妯娌间,都应当和睦相处、互谅互让,莫为小事把脸翻。
乙:这世上有多少只为小事不忍让, 甲:有多少只为小事进牢房。 乙:社会是个大杂院,各种纠纷常出现。
甲:莫为纠纷来赌气,忍让一步天地宽。 乙:诚实做人讲诚信,权利义务要分清。
甲:法律面前讲公正,公正执法讲平等。 乙:谁犯法,谁承担,违法必究依法判。
甲:哪怕你天王老子把法犯,照样把你来法办。 乙:法律知识很特别,大家都要学一学。
甲:多学法,你不会吃亏上当受人骗。 乙:多学法,你晓得运用法律来维权。
甲:只要咱学法、守法、知法、懂法莫违法, 乙:这和谐社会公民生活一年一个新变化。 甲:只要咱学法、守法、知法、懂法运用法, 乙:祖国的大好山河处处盛开文明花。
甲乙(合):祖国的大好山河处处盛开文明花,文——明——花! 甲:打竹板,看台下, 咱今天专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体会来表达。 乙:这法律的作用实在大 它好比港口、机场上的航标指挥塔。
甲:它规范着公民的行为道德和准则。 乙:它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
甲:因此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法律法规治国家。 乙:如没有法那国家将会乱成一团麻。
甲:咱先说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 宪法好比是母法,根据母法制子法。 乙:咱这国家这么大,只有用法律法规治理它。
甲:这行政法、刑诉法、环境保护教育法, 教师法、律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乙:电力法、土地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甲:物权法、劳动法、矿产资源管理法。 乙:选举法、药品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法。
甲:还有水法、税法、种子法,国防安全保密法。 乙:这哪一部法律不与咱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紧相连? 甲:这每一部法律与咱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都有关! 乙:现行的法律一千多,今天先把与咱最相近的说一说。
甲:咱先说这森林法,森林法很要紧,它直接关系着子孙后代的生存。 乙:它保水土、保环境、还保生态的平衡。
甲:记得98年汛期发大水,冲良田、淹城镇,害苦了三江两岸的老百姓。 乙:惊动中央调三军,保财产、救百姓,耗费了大量的资金。
甲:这都是乱砍乱伐乱荒垦,造成了生态环境不平衡。 乙:还有这婚姻法,这婚姻法很重要。
甲:特别是年轻的姑娘小伙要记牢。 乙:自由恋爱谈对象,法定年龄再结婚。
甲:夫妻权利要平等,不能独权办事情。 乙:陈规陋习要废除,新事新办要继承。
甲:三代血亲特种病,感情再好禁结婚。 乙:敬老爱幼是美德,和睦家庭喜盈盈。
甲:计划生育要牢记,生儿生女一样的。 乙:大家都生男娃娃,将来有谁嫁给他? 甲:巾帼英雄花木兰,还有驸马中状元。
乙:她们都。
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简 报 第 25 期 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七日 中央宣讲团首场宣讲在石家庄举行 2008年3月3日至4日,国土资源法律知识中央宣讲团在河北石家庄进行首场宣讲。
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同志,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全国培训活动办公室主任王瑞生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央宣讲团全体成员,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各县(市)负责人,国土资源、组织部门机关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近400人参加了宣讲活动。
王瑞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的宣讲是整个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实践创新。他希望参加培训的同志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能力。
首场宣讲的五位同志都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领导或专家。宣讲内容紧扣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涉及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国土资源形势与任务、矿产资源管理、基层土地管理实务、地质灾害防治等,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针对性。
宣讲结束后,中央宣讲团的全体成员与部分县(市)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座谈中,大家对宣讲活动给予了较高评价。
大家认为,宣讲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形式生动活泼,对基层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把握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工作,贯彻落实得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否有效管理辖区土地资源。为此,基层国土资源所应该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是征订报刊主动宣传。以每年六月土地宣传月和“6.25”全国土地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征订《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报道》“土地日特刊”在乡镇集中地段免费为群众发放,增强群众学法意识;二是开展讲座强化宣传。走入学校、社区和边远村社举办国土法律知识讲座,以板报、墙报的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最大限度的普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三是印发资料促进宣传。
就村民关心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审批程序、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地质灾害预报警程序以及国土资源收费标准等热点问题,印制成《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问答》,为干部群众发放,变国土资源管理为对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的学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性。二、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机制。
土地动态巡查,是基层国土所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通过动态巡查,能够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基层国土所所首先应建立 “三级”动态巡查区,即: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和主干线沿途列为一级巡查区,同时也是重点巡查区,落实每10天动态巡查一次;把城郊结合部、乡村道路两侧列为二级巡查区,落实每15天动态巡查一次;把边、偏远区域列为三级巡查区,落实每月动态巡查一次。
同时,还定期不定期对“三级”动态区域交叉巡查。二是完善土地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制作好各类法律文书,如《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动态巡查通知单》等,对每次巡查发现的情况做到及时制止和处理。三是健全土地动态巡查管理工作机制。
实行“节假日不休”制度。长假期和重大节假日,往往是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发时间段,该所把节假日与平时动态巡查相结合,实行轮流值班动态巡查制度;应把土地动态巡查与土地信访工作有机结合,对信方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回避、不推诿矛盾,尽量做到矛盾不激化、不上交,有效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是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土地动态巡查,实行所长负责制和职工责任追究制。
实行管理辖区分片负责制,实行专人负责,同时把土地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纳入了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按照管理区片,实行量化考核,做到“谁巡查不力、谁负责;谁管理不善、谁买单”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加大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三、探寻违法占地惩处方式。
基层国土资源所在辖区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且认识态度好的,可以通过教育的方式,然后补办完善用地手续,达到管理的目的;对于情节较严重、且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则应立即做出责令停工的处理,从正面给予以宣传;对抗拒执法的、且特别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则坚决予以从严打击,派人蹲守,督促停工。因为,土地管理法律没有赋予我们强制执行权,如果不派人值班守候,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当等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将有可能使违法占地变成既定事实,无形增大执法成本,增加执法难度。
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值班蹲守停工方式,来弥补目前法律赋予我们职能存在的缺陷,从一开始将严重违法占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四、加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
现在正值全国县乡村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时刻,基层国土所应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纳入当前干部法律培训课程之中,对各辖区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全部曝光。同时,还应把辖区违法案件制作成展版,设立曝光台,利用农村赶场日进行宣讲,用反面案例进行正面教育培训,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使他们间接成为国土资源管理人工作员,自觉参与到保护土地资源的行列中来,保护土地资源就变成了人民群众为子孙后代尽职尽责的统一行动。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工作,贯彻落实得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否有效管理辖区土地资源。为此,基层国土资源所应该加大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是征订报刊主动宣传。以每年六月土地宣传月和“6.25”全国土地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征订《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报道》“土地日特刊”在乡镇集中地段免费为群众发放,增强群众学法意识;二是开展讲座强化宣传。走入学校、社区和边远村社举办国土法律知识讲座,以板报、墙报的形式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最大限度的普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三是印发资料促进宣传。就村民关心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手续审批程序、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地质灾害预报警程序以及国土资源收费标准等热点问题,印制成《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问答》,为干部群众发放,变国土资源管理为对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的学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自觉性。
二、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机制。土地动态巡查,是基层国土所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通过动态巡查,能够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基层国土所所首先应建立 “三级”动态巡查区,即: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和主干线沿途列为一级巡查区,同时也是重点巡查区,落实每10天动态巡查一次;把城郊结合部、乡村道路两侧列为二级巡查区,落实每15天动态巡查一次;把边、偏远区域列为三级巡查区,落实每月动态巡查一次。同时,还定期不定期对“三级”动态区域交叉巡查。二是完善土地动态巡查登记制度。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制作好各类法律文书,如《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动态巡查通知单》等,对每次巡查发现的情况做到及时制止和处理。三是健全土地动态巡查管理工作机制。实行“节假日不休”制度。长假期和重大节假日,往往是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发时间段,该所把节假日与平时动态巡查相结合,实行轮流值班动态巡查制度;应把土地动态巡查与土地信访工作有机结合,对信方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回避、不推诿矛盾,尽量做到矛盾不激化、不上交,有效的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土地动态巡查,实行所长负责制和职工责任追究制。实行管理辖区分片负责制,实行专人负责,同时把土地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纳入了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按照管理区片,实行量化考核,做到“谁巡查不力、谁负责;谁管理不善、谁买单”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加大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探寻违法占地惩处方式。基层国土资源所在辖区发现的违法占地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且认识态度好的,可以通过教育的方式,然后补办完善用地手续,达到管理的目的;对于情节较严重、且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则应立即做出责令停工的处理,从正面给予以宣传;对抗拒执法的、且特别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则坚决予以从严打击,派人蹲守,督促停工。因为,土地管理法律没有赋予我们强制执行权,如果不派人值班守候,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当等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将有可能使违法占地变成既定事实,无形增大执法成本,增加执法难度。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值班蹲守停工方式,来弥补目前法律赋予我们职能存在的缺陷,从一开始将严重违法占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现在正值全国县乡村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如火如荼的开展时刻,基层国土所应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纳入当前干部法律培训课程之中,对各辖区发生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全部曝光。同时,还应把辖区违法案件制作成展版,设立曝光台,利用农村赶场日进行宣讲,用反面案例进行正面教育培训,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使他们间接成为国土资源管理人工作员,自觉参与到保护土地资源的行列中来,保护土地资源就变成了人民群众为子孙后代尽职尽责的统一行动。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可以随母姓、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部分共同所有,依照其规定、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离婚后,一方因抚育子女;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禁止家庭暴力,制定变通规定,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有赌博,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准予离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转移。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由人民法院判决、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登记、姐,有平等的处理权、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协议不成时、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共同偿还、变卖,须得军人同意,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调解无效。
第六条 结婚年龄: (一)重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进行调解。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女方提出离婚的、和睦,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协议不成时。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解,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赡养费。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父或母探望子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的收益。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遗弃家庭成员的、自治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抚养费。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外祖父母。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如感情确已破裂,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自始无效,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协议不成时;协议不成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双方协议,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扶养的义务,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抚养的义务,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赡养费的判决,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互相帮助、转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 年 3 月 4 日)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记办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 导意见》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08 年 10 月 12 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各省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例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四、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
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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