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一)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三)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五)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六)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于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一)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二)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三)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之外的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第二十四条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一)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二)期货公司资产被抽逃、占用、挪用、查封、冻结或者用于担保的;(三)期货公司净资本无法持续达到监管标准的;(四)期货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五)股东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的;(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情形,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首席风险官应当配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一)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二)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三)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四)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公司规定的程序,越过董事会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首席风险官的工作。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协助投资者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完善期货经纪业务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金融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1。
银行——存管银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监管机构 2。 期货交易所公布“平均价” * 3。
期交所不需要编制、发布“日报表”。(要周、月、年) 4。
实物纠纷,“交易所”所在地为履约地。 5。
总经理应由董事担任。 6。
设立期交所,提交“草案”/基本。√ *正式/全部** 7。
章程中不记载“薪酬”。 8。
“交易担保金”——分级结算,全员结算只有风险准备金。分级结算设独立董事。
9。 不得以本人、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工作人员及配偶 10。
首席风险官——公正*——独立√ 11。 申请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 12。
非结算会员手续费:保证金账户扣除,不是自有资金。 13。
保证金未足额增加,“调减净资本”。 14。
风险监管指标:结算准备金(可用)/保证金(被占用)* 15。 期货公司预计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6。
违反《从业执业行为》,“训诫”“训诫信” 17。 期货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执业声誉 “勤勉尽责”——专业技能 18。
申请交易编码,“前一日”保证金≥50万。
这个没有强制规定的,看你自己的情况,如果来得及复习的话就两科一起报,如果来不及就分两次报,但是间隔不能超过两年。每年可以考4次,可以考多次。具体规则如下: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一共有三个科目:《期货法律法规》《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考过:《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基础知识》后获得一级资格证书,再考过《期货法律法规》获得二级资格证书。
单科成绩有效期两年。若只考过一门,两年内必须考过另一门才能获得资格,如果超过两年,成绩作废。
两门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长年有效。
取得成绩合格证后,考生如果到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任职,可由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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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监督股票、可转换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