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
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
2关于养猪户:
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
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
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以下几点:1大家矛头指向双汇是因为双汇是直接的销售商,而且大家一直很相信的大企业,震惊之余更是愤怒,大家不管猪是谁养的,至少双汇没有尽到自己所承诺的责任,监管不过关,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所以也就成了众矢之的,这也可以理解。
2关于养猪户:瘦肉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养猪户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还故意添加,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刑法中该罪名所规定的“生产行为”是指只要明知并且故意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此罪也叫“行为犯”,也就是此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养猪户是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我们知道,中国这种现状,农村很多用户愚昧无知,小农意识根深蒂固,而且涉案人员众多,都判刑可能对农村的稳定也有影响,所以我觉得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很多养猪户也就警告罚款就了事了。
而那些贩猪人,就明显是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也已经有相关的案例的。而且宋宏亮等人已经被拘留了。
3您说若双汇要求养猪户使用瘦肉精,那养猪户执行了,双汇再拿去卖,那他们就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因为这个罪行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知”+故意行为,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只要是明知有毒有害还故意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就成立犯罪了,当然,我们也知道,双汇的高层一定会说他们是“不知情”的,呵呵。另外,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就是以严厉打击这种食品安全犯罪为重点的,不过要11年5月才实施。
打的好累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双汇集团的瘦肉精事件没有违反什么法规,国务院调查小组已经给出了结论,事件的发生责任不在企业,而是在上游产业,即是当了今天,国家标准还是抽检,比例很低,只要是抽检,就不能保证没有问题。据了解,即是到了今天,瘦肉精的猪依然存在,只不过较原来少多了。因此不执行头头检测,是不能避免的。
国务院的定性如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
国家明令禁止在生猪养殖中添加“瘦肉精”,对发现的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窝点和渠道,必须坚决查处、依法打击;
部分生猪养殖户明知禁用、人为添加,主观恶意显而易见,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惩;
一些地方对“瘦肉精”非法制售使用行为疏于监管、严重失职,导致“瘦肉精”流入生猪养殖环节,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更为严重的是,少数动物检验检疫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徇私舞弊,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给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必须毫不手软、依法严惩。下一步,联合工作组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督查督办,坚决彻查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地沟油、瘦肉精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消费者食用时,健康受到了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双汇瘦肉精事件一、18道检验不检瘦肉精消费者熟悉的双汇集团旗下公司被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
央视报道,双汇宣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但猪肉不检测“瘦肉精”。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有毒生猪,顺利卖到双汇集团旗下公司。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随处可见,但却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业务主管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而且收购价格比普通猪还要贵一些。这种猪停喂“瘦肉精”一周后,送到他们厂里卖的时候就不容易被查出来。
二、主犯湖北刘襄被判死缓2011年7月25日16时30分,经过长达八小时的庭审,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瘦肉精”案中的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等5名犯罪嫌疑人一审宣判。审判机关认为,依据《刑法》,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喂的畜禽被人食用后,可能对人体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私自秘密研制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构成共同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其中主犯刘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奚中杰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犯肖兵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主犯陈玉伟加工、销售“瘦肉精”被依法判处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刘鸿林被依法判处9年。
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犯罪使用财物予以没收。 三、“瘦肉精”案终审维持原判8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河南第二批“瘦肉精”案公审河南省获嘉县8月9日公开审理第二批“瘦肉精”案,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0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2011年3月15日,媒体报道了河南省某家食品企业把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加工成肉制品流入消费市场。其中,含有“瘦肉精”的生猪部分来自获嘉县养殖场。
随后,获嘉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多个养殖场涉嫌使用“瘦肉精”,警方先后将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7名“瘦肉精”经营人员控制。经查,被告人韩文斌等人分别从2009年至2011年2月购买“瘦肉精”原粉,经过淀粉稀释后,以每包110元至140元的价格卖给生猪养殖户,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向市场。
8月9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当天依法作出如下判决,7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其中韩文斌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8万元;张建国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冯满成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俊森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元;史国营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玉军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程保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有关人员介绍,“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河南省法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对涉及“瘦肉精”生产、销售和生猪饲养、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59案114人的身份、涉嫌罪名、基本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进行分析、梳理,建立了全省“瘦肉精”系列案件审理台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
全省三级法院安排专人负责案件审理,形成协调联。
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把整个政府当做被告的允许,不管是哪一级人民政府。
起诉政府部门是可以的,但是只能起诉具体的相关部门。起诉质检部是不行的,因为双汇事件和质检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真要就此事控告相关部门也只能是控告双汇集团所在地(或生产地)的相关责任单位。而且他应负的是行政上的失职,一般也不能诉至法院。例外,如楼上所说:
依据行政诉讼法,若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双汇瘦肉精事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而民众不能对质检部提起诉讼。民众有监督权、建议权,不能诉讼。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哄抬消毒液价格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2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山西克劳沃生态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25公斤/桶、1升/桶、2升...
案例一:2013年3月,内蒙古包头公安机关查获的一起利用鸭肉等制售羊肉干、牛肉干的案件中,就发现了一滴香牛膏1号等调味料。而近年来,山东、上海、江苏、贵阳等地警方均破获假冒牛、羊肉大案,捣毁了大批毒鸡爪等制假黑窝点。 案例二:一位年过四十但...
1.为什么立法有一定滞后现象 有关立法滞后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理念的偏差 我国立法的被动性首先体现在立法理念的偏差上。马克思主义立法观以立法与社会物质基础相互关系作为我国立法的总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立法观认为,立法的基础是社会...
1.学校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一、我国还存在哪些食品安全问题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特别是以细菌、病毒为主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已成为危害人群,特别是危害学生健康的重要问题。 2、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农药、兽药滥用造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的优点和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保...
1.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1.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江苏徐州,2岁的婷婷误食了几粒减肥药,被紧急送医。婷婷的血液和胃液中均检测到了违禁药西布曲明,且浓度比较高。最终,孩子因抢救无效去世。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为:西布曲明中毒,心肌损害,呼吸、心力衰竭。早在2010年,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
1.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