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条例内容)

2023-06-06 21:19发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条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条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九项安全保

网络无界 法律有边

赵林

自1994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信息网络及其安全有关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内的法律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现行的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分别从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四个方面共15款,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则中,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共两条四款。

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安全等级保护、国际联网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案件报告、有害数据的防治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九项制度。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现行的这一法律体系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内容重复交叉、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引用法律不当、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规章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处罚幅度不一致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

网络最突出的特性就是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国界的界限,传播范围大为拓宽,可是无论它的触角延伸到任何角落,也不能冲破法网。因此,对于网络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合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信息网络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安全法规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

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4.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国务院于1994年2月18日发布的,分五章共三十一条,目的是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这是国务院于1996年2月1日发布的,并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进行了修正,共17条。它体现了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这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于1997年12月8日发布的,共二十五条。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这是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的,分五章共二十五条,目的是加强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

5,《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这是原邮电部在1996年发布的,共十七条,目的是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国际联网的管理。

6,《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这是原邮电部在1996年发布的,共十一条,目的是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的管理。

7,《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这是由国家保密局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分四章共二十条,目的是加强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8,《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在1999年10月7日发布的,分七章共二十七条,目的是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9,《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是公安部于2000年4月26日发布执行的,共二十二条,目的是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1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2日发布并执行的,分六章共十九条,目的是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管理,保证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5.我国第一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门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是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 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 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 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 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第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 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 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 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 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 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 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 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 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 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

6.我国与计算机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几部

1 20011220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 200111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 199903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进展情况及意见的通知

4 1999022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5 199808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6 1997052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7 1996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8 19940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9 2006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0 20040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12 20020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

13 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 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被修正)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附:修正本(20040102)

16 最高法就网络著作权纠纷案若干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01220)

17 200004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8 19990506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关于哈尔滨东恪国际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维时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

19 1997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

20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1 19960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计算机工作“九五”计划纲要及2010年远景目标设想》的通知

22 19950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23 1994032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收、结案件登记卡片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应用计算机进行司法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4 1992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系统应用计算机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5 20030715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26 2003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 (失效)

27 20020508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28 20020220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9 20000426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30 1997121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1 1997121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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