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竣工法律规定 逾期竣工法律规定最新

2023-06-06 23:04发布

逾期竣工法律规定

  问题所涉及的情况可能是这样:当事人在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时,对通用第35条违约条款具体处理时,没有按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具体约定,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章违约责任对此有一系列相应规定。
《司法解释》第8条发包人的解除权对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只是损失计算的标准实践较难掌握,处理时可以由当事人自行举证证明损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计算。
《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了三种具体的处理利息起算标准,分别是(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我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按《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处理较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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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可否要求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既是无效合同,其上什么约定都无效,无效的约定及没有约定的事都应协商处理。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已使用的,这种情况怎么界定竣工日期 有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做依据的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终身保修责任)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可以进入结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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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金逾期支付算债务吗(质保金逾期利息比例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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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法律规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法律规定是多少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法律规定 在建筑工地上,延期竣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然而,对于延期竣工所带来的违约责任,很多业主并不清楚。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工;延期三十日以下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开工;延期三十日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延期三十日以内的施工项目,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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