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侵权行为的法律怎么适用)

2023-06-06 10:23发布

侵权行为法律法规(侵权行为的法律怎么适用)

1.侵权行为的法律怎么适用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2.对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以下是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和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1款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都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卜述意见第187条还解释道: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双重可诉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双重可诉原则”。

4.法院地法原则

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院地法原则,但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对该原则作了规定。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旗国法原则

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这一规定确立了独立的船旗国法原则,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何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

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

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4.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是: 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量的减少和质 的降低。损害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的现象。

须实施了违法性加害行为。即实施了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害的行为, 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没有法律上的免责理由。

如果是为了阻止他人正在实 施的加害行为而造成加害人的损害,那么此种阻止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当防卫,即可以免责。 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两个先 后发生的现象之间,在先现象必然地、肯定地引起在后现象发生的关系。 即 指:实施违法行为是原因,导致损害事实是结果。

加害人的行为须有主观过错。 在侵权责任中,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夕卜,还存在着行为本身并不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但《民法通则》或者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为人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理论上将这些侵权行为称 为“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①间接侵权性特殊侵权行为,即侵权责任是由不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关 系人承担,如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他人财产或人格权利,由国家 机关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社团或财团的成员实施的职务侵权行为, 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该团体或监护人承担责任亦属于间接侵权性特 殊侵权行为。 ②工业生产的灾害性特殊侵权行为,它包括产品瑕疵加害行为、高度危 险作业加害行为和污染环境加害行为。

因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由制造人和销 售人共同承担责任。 因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 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由作业人承担 责任。

此外,因建筑物、悬挂物的倒塌、脱落所致损害,饲养或管理的动物所 致损害,在公共场所、道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因没有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所致损害,依法分别由所有权人、管理人、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是他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

5.我国现行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明文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6-30

执行日期:201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6.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二、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7.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规则原则

不得不说,生活中其实处处可以见侵权行为,由于有些侵权行为影响不到,没有对受害人的利益造成过大的损害,因此受害人也就不追究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了解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这样才能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积极的向侵权人索赔。

一、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调整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侵权行为法上,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

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2)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只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方法上,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适用方法,一是一般适用方法,即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是由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加害人无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是特殊适用方法,即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三)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人身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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