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则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动态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可以参考《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
不违法,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
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
(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
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一、工程变更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规模、功能、技术、外观、法规、材料等方面,对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于设计图纸,也是施工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5《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6《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8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
按照工程变更主要来源之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第二类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和特殊的现场情况并经合法程序认定而发生的费用,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三、计价原则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不违法,只是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普通的民事行为。
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符合的规定(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调增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增大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时,中标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调增部分、漏项或新项目的综合单价,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项目,中标人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4)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第(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招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定后给予补偿。
一、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项目的单价。(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有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二、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情况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二)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确定单价。
(三)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四、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内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通过这次2013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学习,使我们对清单计价这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讲授的很多知识可以直接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在此次学习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较好地完成今后的工程设计变更单价和费用的审查工作。
工程设计变更单的流程是:由于设计的问题,由设计人员提出设计变更单,每一张变更单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将变更单交给业主项目部,将首先由监理审查签字,然后项目部主管签字,再提交施工单位并签字,如果项目有业主工程师的话,业主工程师也应该在项目部之前签字。
工地中还有一个叫设计修改联系单,其流程是:由于项目部、监理或者施工单位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者是材料代用,或者是另有方案,但不是设计原因),由提出方编制设计修改联系单,设计人员验算技术是否可行并签字,然后由项目部监理、主管分别签字后,提交施工单位最终签字执行
每一张变更单的总金额国家有规定,如果金额大了,说明设计出现错误,需要经过重新审查程序后以设计图纸的方式出版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也找了一会,基本上是收费的文件,以下给你找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希望对你有参考价值!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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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纸及变更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公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管理工作,加强图纸会审及工程洽商的严肃性,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施工质量与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用于不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类型的工程。
2引用文件
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
3定义设计图纸:由设计者根据业主提供的要求及资料而设计的图纸。
图纸会审:为了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召开的会审。
设计变更:就是设计单位对自己已经发放给业主、监理及施工单位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所做的修改说明,通常是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出现,有时为表达清楚也会附有图纸。
工程洽商:一般是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或本身的施工能力,在不影响建筑物功能的前提下,提出更合理的设计修改意见,也称为技术核定单。
4职责
4.1项目管理部技术部门
负责监督所属项目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工作。
4.2项目部
4.2.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
4.2.2负责书面提醒和协助建设单位召开图纸综合会审会议;
4.2.3负责拟订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6.1.1.36.1.2.36.3.26.6.3
1.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更改是否发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
1.施工图审查法律依据有哪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订立施工合同是为了双方的施工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对于彼此来说都能够有一个约束,在订立施工合同的时候需要了解相关的条件,保证订立施工合同能够合理、规范的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同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重点包括方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单包工小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___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___ 年___月___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