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好专业化啊。
呵呵。我的答案也是转来的。
不知道你觉得怎么样?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使命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报告还强调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并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系统全面部署。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都要求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法治文化建设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民主法治建设蓝图进行了勾画,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为我们进一步开展普法教育,推进法治南京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增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抓好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要切实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且要努力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氛围。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南京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真正形成公平正义、权利本位、崇尚法治的文化环境。
因为任何一种文化对人的影响都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但是这种文化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其影响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广泛性。作为普法教育的主管部门,我们必须自觉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南京的必然要求。大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以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思想理念教育人、熏陶人、培养人、塑造人,有利于使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正确的政绩观,推动城乡经济社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推进统筹区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落实;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
所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南京,必然要求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是以先进的法治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法治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法治思想为核心,以先进的法治文化活动为载体,营造崇尚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权制约、诚信守法的社会文化环境的过程,必将进一步优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二、多策并举,确保法治文化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治文化是法律现象中区别于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设施、法制运行等外显实体要素的内在精神部分,主要包括人们对现行法律所具有的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知识、理论等内容。
我们一定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宁法宣[2007]1号文《推进南京法治文化建设法制宣传教育行动计划》总体要求,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依法治国方略。 (一)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发挥其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等制度,推行并积极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继续落实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执法资格证制度。要通过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公共法治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结合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和“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逐步增加法治文化的内容。
要认真实施农村法律图书角建设“双百工程”,即每年建成100个藏有法律书籍100本以上的村法律图书角,到2010年完成全市的村法律图书角建设。推进法治文化场所建设,各区县都要建立一个法治文化活动场所,以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法治文化需求。
加快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整合,充分运用公交、地铁、楼宇、街道和旅游景区等设置的公益广告屏(牌)传播法治信息,鼓励引导法治类影视、动漫等作品创作,提升法治文化的传播活力。 (三)加强法治理论研究,繁荣法治文艺创作。
要积极组织指导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驻宁高校及科研院所法学研究、教学部门,围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
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说明相关制度设计,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
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及时向社会通报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出台后,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
答: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律必须被信仰和遵守,否则它形同虚设。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哲学家、法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良好的法律”和“普遍的遵守”。要达到普遍的遵守,我认为,一是要将法律交给人民,全面普及法律常识,作为公民就是要学法,要掌握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文化素质,树立对法律的崇高信仰。
虽然经过五个五年普法,但在一些人群和角落,仍处于启蒙状态,有个贪官因受贿受审,他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我为人办了事,收一些辛苦费不应该吗?有位学生被同学召去打架,报复他人,他认为自己是“助人为乐”,“讲义气”。他们在法律观念上的空白是令人震惊。
二是要营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氛围,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我们在欧美国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在夜深人静的马路上,看不见一辆车通过,但只要红灯亮着,人们都自觉停下来,待绿灯亮才通过。
三是以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促进法治行为习惯的养成。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通常自觉遵纪守法,相反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道德防线已崩溃,70%以上的腐败分子都有“包二奶”的堕落行为,这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答: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律必须被信仰和遵守,否则它形同虚设。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哲学家、法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良好的法律”和“普遍的遵守”。要达到普遍的遵守,我认为,一是要将法律交给人民,全面普及法律常识,作为公民就是要学法,要掌握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文化素质,树立对法律的崇高信仰。
虽然经过五个五年普法,但在一些人群和角落,仍处于启蒙状态,有个贪官因受贿受审,他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我为人办了事,收一些辛苦费不应该吗?有位学生被同学召去打架,报复他人,他认为自己是“助人为乐”,“讲义气”。他们在法律观念上的空白是令人震惊。
二是要营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氛围,养成良好的法治行为习惯。我们在欧美国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在夜深人静的马路上,看不见一辆车通过,但只要红灯亮着,人们都自觉停下来,待绿灯亮才通过。
三是以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促进法治行为习惯的养成。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通常自觉遵纪守法,相反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道德防线已崩溃,70%以上的腐败分子都有“包二奶”的堕落行为,这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除了以上三点外,我个人认为还要应该从四个方面入手,那就是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首先、要学法,因为学法是懂法、守法和用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如果说一个人连法律都不去学,怎么能谈上懂法、守法和用法呢? 其次、要懂法。懂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学法的时候要去思考“为什么这样做是违法,那样做是犯罪”,通过思考我们就会慢慢地懂得法律。
第三、要守法。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对别人、对社会,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第四、要用法。在现实的生活中,当我们的同学突然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就要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忍气吞声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予以报复。
(易航)。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章程: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
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共制定法律两百三十六件、行政法规六百九十多件、地方性法规八千六百多件。
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总体形成。 客观地讲,与世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相比,在短短三十多年里,无论从立法的数量,还是立法的质量,我国立法的成就都是无可比拟的。
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人民法院工作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更具有其特殊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总结为指引和方针 吴邦国委员长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总结为五个方面: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我认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必须以这些经验总结为指引和方针。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先后于1999年、2005年和2009年下发了3个司法改革纲要,实施了119项司法改革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吴邦国委员长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在认真总结几十年来人民司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进一步明确司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深化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人民性的认识;在对“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进行全面深入社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为更好发挥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强化和谐司法的理念,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提出“能动司法”理念,深化对人民司法功能的认识,拓宽人民法院的工作视野;在全面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中,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官的精神境界,明确广大法官的价值追求。
今后,人民法院要采取更多的为民司法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温暖和优越性。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一切审判、执行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坚持案件质量和效率兼顾,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
只有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反腐廉政建设,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使法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观,才能保证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 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实践,通过民主科学地制定司法解释,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规定,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各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司法实践经验。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
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
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
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
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
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
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
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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