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与新要约 逾期送达要约人的承诺

2023-06-06 17:11发布

逾期承诺与新要约

是,延迟承诺为新要约。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有人能帮忙说一下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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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1)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缴 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①承诺的条件:a.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
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b.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
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
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
c.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②承诺迟到的效力。
a.因承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无效,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地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b.因非由于承诺人自身原因迟到的,原则上承诺有效。
《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铲。

  ③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生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④承诺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所做的答复不发生法律效力:a.承诺撤回。
承诺 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

  出租车在马路上待客空驶是要约,乘客打车是承诺

要约中发生承诺延迟如何解决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逾期承诺改如何处理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
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
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承诺与新要约的区别

依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这一概念在在其他国家有的被称之为“发价”,也有的被称之为“发盘”。
发出要约的人被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被称之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 承诺(Acceptance) 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
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
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
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
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
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受要约人超出期限才发出承诺的,应当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根据这一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承诺无效,视为新要约。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二是承诺有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则该承诺有效。

迟发的要约与迟到的承诺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迟到的要约一般不会影响要约的效力,迟到的承诺则有可能失去效力。

请教逾期承诺和迟到承诺的区别

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但是由于这关于要约人的利益,所以要征求要约人的意愿/如果要约人认为该迟到的承诺有效则有效,否则无效。
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要约人作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表示则该逾期的承诺有效,但是不再叫承诺了而因该叫做要约,这是一份新的要约。

凡是逾期送达要约人的承诺只要要约人缄默合同即告成立吗

凡是逾期送达要约人的承诺只要要约人缄默合同即告成立吗 凡是逾期送达要约人的承诺只要要约人缄默,合同不能即告成立,应为新要约。但是,当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之后,合同仍然可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逾期承诺的几种效力(逾期承诺的效力)

1,该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涉及到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原则上,根据公约18条采到达主义,但对于逾期的承诺,公约21条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传递正常则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此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因迟延承诺而失效。在本案中,B公司的承诺如非邮寄原因,完全可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而且A公司在11月5日收到该逾期承诺后,未作任何信件答复,即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2,该要约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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