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购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修订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体系。
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专设网络消费维权章节之外,尽快出台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和网购消费维权的具体细则和规定,重点补充、完善网络消费维权的管辖权、网络商品经营者责任、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等条款,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监管之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体系。
2、引导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
工商部门、消协应引导网购消费者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在购物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在支付过程中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支付后必须记录交易的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在有效异议期内积极与网络经营者协调,若无法协调应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等,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
3、强化人员培训,应对维权需要。
网购消费维权工作对工商执法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应通过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消法》新适用领域和法规的理解程度,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掌握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知识以及电子证据的搜索、跟踪、固定等一系列专门知识,以积极应对网购维权工作需要。
4、强化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加大对电商提供商品质量的监测频率、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傍名牌等商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网购平台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检查网购合同、交易评价等内容,一旦发现网购欺诈、虚假宣传、不平等格式条款违法等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五是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5、充分发挥覆盖辖区的“12315打假维权提示牌”、“一会三站”、12315申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高效、快捷受理网购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方面的投诉举报,做到深入调查、积极处理、及时反馈,强有力保护好广大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上购物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网上购物正迅速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一部分。
但是,不少消费者还对网上购物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疑虑:购物网站如何保证所售商品的质量和正版?网上购物时个人资料、银行卡资料会否泄密?网上购物后如果不满意可否退货?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走访了几家提供网上购物服务的企业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请负责人详解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并对我国网上购物的深入发展发表各自的看法。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秘书长霍光: 提供网上购物服务的企业应采取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电子商务网站应在网页上以明显且消费者易于取得的方式,诚信且完整提供电子商务网站的身份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辩识及确认商家的身份;电子商店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应支付的费用的总额与内容、货物寄送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关键信息;应承诺广告内容的真实、具体、明确及适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而在一般商品的购货合同中,都有7日内可以退换货的条款。
目前,只要货物完好无损并保留有效单据,我国规范经营的电子商务网站也都规定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退换货情形。 目前规范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正版化都是有保证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准备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等单位一同推进这方面的工作。
目前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被泄露和网上支付中的不安全因素还是比较严重的,为解决这个问题,除建立我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外,其实很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加大电子签名的应用推广力度。 卓越网总裁林水星: 保障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从三个环节着手。
首先,我们保证商品的进货渠道正规,这商品质量采有保证。我们一般是直接从厂家进货,要求其出示相应资质证明,对于图书音像品等,还要厂商出示版权所有的证明。
最近,随着业务的拓展,我们也从少数的国家认可的批发商处进货,跟这些有实力的批发商之间也签订合同保证商品质量。 我们卓越建设了自己的物流中心进行商品的配送,直接保障商品质量。
其次,我们真实而详细的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有的网站对商品的介绍不够详细,比如一本书只有书名等等,卓越不会这样做,我们在网上有详细的商品说明。
我们还有电话值班员每天12小时接受消费者的询问。 最后,我们做好售后服务。
我们的客服中心有200线,每天处理大量的服务请求。 在卓越进行网上购物,退货并不麻烦。
在中国,大多数消费者都是选择货到付款方式进行网上购物的。在货到之前,消费者随时可以退货;商品送到的时候,可以当场拒收,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收了货以后,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在7天之内办理上门退货,而且全免费,1个月内可以办理换货,对于皮鞋、衣服等国家另有规定的商品,3个月内换货。
对于选择邮寄购物的消费者,退货后,一般将货款放到消费者在卓越的私人账户中,或者消费者亲自上门领取退款,之所以一般不选择邮寄退款,这是与我国国情、邮寄可靠性和信用程度相适应的,而且根据我们的调查,大多数消费者往往愿意选择让退款存到自己的私人账户中。 针对消费者个人资料、银行卡资料的安全问题,我们一直在不断加强网上信息系统的安全,曾经有黑客入侵我们的系统,但是没有攻进来。
我们除了使用普遍使用的首信支付系统外,还跟招行等几家银行建设了合作关系,因为我们了解到,这几家银行的支付信息系统是最安全的。 我国跟美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存在很大的不同,在美国,网上支付已成主流,但是中国人更喜欢货到付款方式。
据调查,我国消费者有七成以上选择货到付款方式进行网上购物,一成以上是邮寄购物,只有不到10%是网上支付。 消费心理问题、支付体系的安全问题、物流体系的问题等因素恰好证明了我国的网上购物发展处于初创阶段。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网上购物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从两个方面解决,一是政府营造环境,二是企业建设好自己的平台。
关于前一个方面,我们很高兴看到了去年《电子签名法》出台,200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办05年2号文件,要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企业建设平台方面,卓越本身经营图书、影视制品等六大类商品,但是有属于自己的好的企业平台,但是上千家供应商大都没有建设好自有的完善的信息系统,这是一块“短板”。
我国目前也还没有一家全国性的物流企业——除了中国邮政之外——因而卓越不得已建立自己的物流系统。 希望随着国家各项法律和政策的出台,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都会逐渐得到解决。
搜狐电子商务总监焦健: 我们经营的是网上商城,相对于传统的商场来说,主要是将商品展示区域和品种数量最大化,所以所有传统商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我们商城都有。 我们从货源、资质验证(特许经营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货物抽检、合同归责等方面严格控制我们商城售卖的商品质量。
此外,音像图书等出版物,还需。
上网消费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一、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煸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上网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消费者在上网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依法按要求进行登记后方可上网。
上网消费者如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法律保护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网消费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一、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煸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上网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消费者在上网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依法按要求进行登记后方可上网。 上网消费者如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再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
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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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互联网购物的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你使用支付宝,实际上就是和卖方(不是淘宝,淘宝只是你交易中的第三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一旦卖方发生违反合同的欺骗情况,你有主张卖方归还原款并赔偿损失的权利。
消法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如何规定的《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保障权...
1.网上购物的法律规定 2015年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明确将七种行为定义为霸王条款。如商家免除或部分免除售后维修责任;强制消费者使用其...
如何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
先协调解决,也可取消费者保护协议投诉。解决不成可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1.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各种法律层级上都有些相关的规定,我找了些主要的法规,您可以参考一下。另外根据您所在地区,可以看看当地是否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中华人民...
1.网络购物维权的法律保障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新《消法》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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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 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 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留守儿童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 防溺水、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推进 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建设。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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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加密保护信息的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窃取他人加密保护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给予罚款,警告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