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部出台的规定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主,你好!
请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虽然有点长,但是是高分哈,不详细不行啊。我尽量分段分开一点,层次分明一点。
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春雨丝丝润万物 红梅点点绣千山 春意盎然
朋友:《建筑法》是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建设部的部门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质量监督部门查到要处理.不执行也可,只要不查到,没发生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人员损失而触到了法律..所谓的违规不违法。
强制性条文是许多血的教训的总结,因此触犯了法律要吃官司的,资质也要吊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屋面防水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印关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程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国家标准,编号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屋面防水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关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二)-总则及术语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针,本规范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了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和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本规范明确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屋面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说明:1.0.5 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
2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术 语2.0.1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求的年限。2.0.2 一道防水设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 分格缝 diving joint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2.0.4 满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 空铺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法。2.0.6 点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和试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6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5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6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2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15号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办[2004]598号)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8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号令)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2号令)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7]1399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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