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
第 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6、无违法采砂记录;7、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砂船舶、机具登记证书;4、用采砂船采砂的,应当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5、河道采砂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
虽然国家目前尚无正式的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出台,但是很多地方省、市、县级相关部门均制定了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法律条文,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
郭强等人通过对河北省涉及河道采砂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研究及归纳总结,主要分为水行政处罚、水行政措施、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行政处罚以及法律程序等六个部分。 与河道或采砂管理有关的水行政处罚,主要可以分为警告、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这三条。
如警告,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而超出范围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对于罚款的规定,《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护坡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有关部门可以作出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无证开采者,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买卖、出租、转让准采证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的收入强制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 水行政措施则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排除障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责令体制开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通过不同法律法规间的相互协调作用,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行为上对采砂者的活动进行约束,并最终转变人们对河道采砂的思想认识,实现河道采砂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不合法。
2020年6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水头镇水头街附近河道发现并制止一起涉嫌利用抽砂设备和三轮摩托车非法盗采河砂行为。据初步调查,该行为同样是涉嫌借助河道清障的名义但无任何批复手续的采砂行为,为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暂扣违法作业工具。
扩展资料河道清障本是民生工程,但却存在个别地方人员打着河道清淤的旗号擅自利用机械盗采河砂。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以清淤为名义的盗采河砂行为,让河道清淤疏浚真正为民利民,切实保障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河道清淤疏浚行为监管,积极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
河道清障的目的是疏浚河道,保障行洪安全,绝不能让其成为盗采河砂的切入口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求镇政府做好相关监管工作及督促清障单位或人员完善各项审批手续,让河道清障工作能够做到依法有序,切实维护河道行洪安全,真正做到清障为民,清障利民。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佛冈-严厉打击以清淤为名义的盗采河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现在:
(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现行《条例》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必须对《条例》进行修订。
采砂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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