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如何正确地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如果聊天记录不慎删除了怎么办?
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中八大证据之一,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因此法律依据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微信证据的分类
根据微信证据的形成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的文字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微信协议等。
2.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微信表情等以图片形式存在的记录。
3.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 网络链接及转账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三、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目前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以为只需要将聊天的内容打印或截图提交法院即可,并未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规范的证据形式后,再向法院提交。同时,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比如,可以将该过程录屏,通过光盘或者U盘的方式将该过程的记录提交法院。
2.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比如,在微信页面输入对方的电话号码搜索,查询到对方微信号的信息。 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当事人要保证自己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向法庭提交经过删除或者编辑过的聊天记录。
4. 慎用微信清理功能 微信功能中的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在清理之前要先查看一下是否删除掉一些关键性的聊天内容。切忌以为自己开启同步操作以后,就不需要在保存记录了。若条件实在不允许,建议在清理前一定要先予以证据保全。
当事人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采取其他较为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公司进行聊天内容的保全。因为,若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再次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法庭的认可。如果此证据亦具备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不会低于其他证据。尤其是对一些侵权类证据,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在发现侵权行为时第一时间尽快进行证据保全。自行取证缺少监督,电子数据又易被篡改,因此,通过专业机构保全证据是最有效方式。而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或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5. 进行微信证据保全
保全微信证据时需要针对内容进行区分,比如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内容的记录,进行整体性的公证,不建议对拟提交的图片单独进行公证。微信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微信中的网络链接,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四、法庭上如何向法官出示微信证据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电脑、其他电子设备),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向法院提交的已固定好的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在开庭前将所有的内容以录屏的方式存储到光盘或U盘,开庭时方便向法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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