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四川的旅游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2023-06-06 11:50发布

2018四川的旅游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扩展资料: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3.最新旅游政策法规内容

内容简介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壮大又依赖于旅游教材的支撑。20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版了数十套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为旅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科研不断创新,新教材必须吸收这些成果的精华,把最新的研究动态介绍给读者。为此,我们组织了一批长期从事旅游法学课程教学和科研的老师为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学生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教程》,由湖南工学院陈国生袁鹏任主编,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教务处陈晓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李玲任副主编。我们深谙质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高职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实做到“基础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能教育”,把握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课程建设的特点,融先进性、创新性、兼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于一体,充分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新理念。

这本教材取材广泛,涵盖了旅游法学的主要分支学科,并紧密结合国际国内旅游法学研究发展的实际,从较高的理论起点阐述了现代旅游法学的一般规律,以最新的旅游法规条例和旅游法学研究成果展现旅游法学体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着力突出理论的全面性、知识的丰富性、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科学性和叙述的生动性,是一本系统、科学、实用的旅游法规教材。本书尤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尽可能地将旅游市场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生动地介绍给大家,每章还附有复习与思考题,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学习,完整、系统地掌握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为今后涉足旅游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本书目录

第一章 旅游政策与法规概述

第二章 旅游业与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法律关系

第四章 旅游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章 旅游合同法规

第六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规

第七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

第八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第九章 旅馆业管理法规

第十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

第十一章 旅游价格管理法规

第十二章 出如境及旅行拘留管理法规

第十三章 旅游交通法规

第十四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法规

4.四川省古城保护条例

四 川 省 阆 中 古 城 保 护 条 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区是指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阁中古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一井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对古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应编制修缮指南,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

第七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人口应有计划地疏解。 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充普。

第八条 古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搜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第十条 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姗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例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擞迁。

第+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通行。

具体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应与古城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二+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旅,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

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文化、建设、规划行政。

5.四川省古城保护条例

四 川 省 阆 中 古 城 保 护 条 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区是指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阁中古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一井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对古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应编制修缮指南,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

第七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人口应有计划地疏解。 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充普。

第八条 古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搜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第十条 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姗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例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擞迁。

第+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通行。

具体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应与古城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二+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旅,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

在古城保护区内鼓励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工商、文化、建设、规划行政。

6.若违反《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 《旅游法》第51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旅游经营者违反该条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3)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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