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调整判决(楼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23-06-06 19:53发布

逾期交房违约金过低调整判决

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开发商违约金过低是否可以调整

其中逾期交房或逾期交付产权证的已占50%左右。
由于前几年都是卖方市场,买方在合同谈判中根本没有话语权。
因此,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低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大云圣城四期逾期交房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的预售合同中,开发商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五,约为金融机构收取的逾期贷款利息的四分之一,约为消费者房贷利率的三分之一。
这个违约金的标准显然是相当低的。【/br/】围绕过低的违约金约定,逾期交房的消费者能否请求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标准存在一定争议。
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太低,无法调整,我觉得是个悖论。
(以下黑体字为一方观点)本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符合契约自由原则。
本合同的约定内容是否可以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方可以请求调整。
从立法思路上看,坚持契约正义原则适度干预契约自由也是我国契约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协议遵循协议”只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通俗表述。是一般原则,但不能以此否定国家立法对契约自由适度干预的具体诉求。
合同规定的迟交货违约金和迟付款违约金是对等的。即使约定过低,双方的相互赔偿标准也是一样的,不违反公平原则。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风险承担基础不同。
签订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一般购房者会在一个月内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余款。
但是,开发商从预售到房屋竣工交付需要很长时间,对消费者的风险也很大。
因此,经营者基于其优势地位而约定的对等赔偿标准不能代表合同的公平水平;第二,是否公平,是相对于一个既定的违约事实和守约方的损害而言的。双方是否承担相同比例的违约金,并不是合同正义原则所指的标准。
如果因为双方平等所以公平,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假设。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是不是因为开发商违约,买受人无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用双方相同的相互赔偿标准来表明合同是公平的,这显然是错误的。
预售合同的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受格式条款相关规定的约束。
预售合同包括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否是格式条款不是请求调整的直接原因。
但是,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如果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了一个条款,并且排除了购房者对该条款内容的协商,那么仍然属于格式条款。
重复使用和预先制定是格式条款的特点。
因排除其谈判权而导致合同对方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格式条款,合同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br/】逾期交房期间,买受人未能另租房屋,造成租赁费用损失的,不能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
关于损失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全额赔偿损失的原则。
其中,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获得利益的损失(也称间接损失)。
当然,在确定本合同的立法原则时,参考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以违约方的可预见性来限定赔偿范围,是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的惯例的。
认为损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br/】因此,开发商逾期交房后是否实际另租房屋并产生租赁费用,不能作为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的依据。
只要是可认定的损失,就不限于已经发生的。
另外,受2003年高院一份司法解释的影响,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房屋逾期交付的损失只是另一套出租房屋的租金损失。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对于申请购房的按揭贷款,每个月都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利息标准支付资金成本,这也是合同双方可以预见的损失。
即使没有抵押贷款,通常按照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房款利息损失也可以作为守约方损失的参考。
从这个角度来看,以是否发生租赁费用作为损害程度的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的情况非常普遍。但由于约定过低而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尚无先例。
有无先例不是请求调整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判例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另一案件的证据,但至于法律适用部分,新案件的审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更何况司法实践是随着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而逐渐突破的。【/br/】调整的关键,不仅要考虑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更要着眼于我们需要维护的契约原则和秩序,对违约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和警示。【/br/】由于合同约定当对方逾期超过一定时间后,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调整违约金标准没有合同依据。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仅通过权利人的单方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人有权单方选择放弃。
而且,合同解除权和债权请求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
撤销权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其目的是单方面结束无效率、不稳定的合同关系,避免损失扩大,而不是补偿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害,不能达到补偿损失的救济目的。
因此,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方的违约责任。
交割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逾期交割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开发商约定的销售价格和违约金,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自愿接受的。
国家公权力对合同行为的干预是对事实不公平的司法救济,其基础是合同正义原则。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造成事实上不平等的原因可能是经营者的优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合同一方是否通过正式谈判被强迫,或者是否有证据证明合同一方被强迫,这些都不能成为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的干预的抗辩。
房价上涨的收益足以弥补房屋逾期交房带来的损失。即使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也不能要求调整。
房价的上涨或下跌,不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意志,与双方是否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关。
房价上涨给合同一方带来的预期收益,就是消费者承担市场价格下跌风险的对价收益。
违约金的支付约定是基于双方的合同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水平及其公平性是基于违约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与市场价格的变化无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过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调整。
徐海波硕东,联业律师事务所

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逾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调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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