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修订,推出2023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3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以期共同探讨和学习。
一、完善男女平等顶层设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广大妇女享有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等平等的权利。通过推进性别平等理念、消除性别歧视为目标,并且在判断性别歧视方面,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二、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方面,应当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不得歧视妇女。加大对妇女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特别是在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财产权增加了保护,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妇女继承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四、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禁止在恋爱、婚姻关系终止后,对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骚扰、泄露等现实侵害。
五、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关爱帮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同时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六、建立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建立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婴幼儿托育服务和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等,消除生育歧视、性别歧视,确保妇女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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