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2023-06-06 17:34发布

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依法治国已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势在必行。而追求程序正义,并不必然能使被告无罪,而是在这个过程中保障被告有法律赋予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从意见的规定来说,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定权利有了进一步的落实,能很大程度改善律师在依法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合法合理的为被告争取人的权利。

现实中很有可能被告确确实实是犯了罪,那么他犯的是什么罪,该当什么样的刑罚,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赋予的权力和手段规范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如果为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那么就会造成另外一种不公正。也是西方法学界说的毒树之果。其实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哲理成语过犹不及一词形容的更准确。过犹不及一词出自论语,也可以说是孔子的口头禅。意思是什么呢,追求过分,就是和没有达到是一样的效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那么就是对实体正义的过分追求,那也就是没有追求到实体正义。因为被告可能用个人私权对被害人作为人的权利进行了侵犯,那么不顾及程序正义的司法机关就是利用公权力对被告人作为人的权利进行再次侵害,而公权力的这种侵害对社会的恶性循环的害处更大,这就是过犹不及。

那么律师在防止刑事司法领域过犹不及的情况有什么作用。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从司法机关角度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传统。个人认为,这种观念本身没有错,有错吗?如果认为这是错的,难道说欠债不应该还,杀人了可以不偿命。这是对实体正义的认识,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总结出来的,有其存在合理性。这种理念没有错,错的是缺乏了另外一种理念,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的规则意识。如何追求正义,能正义的追求正义,那是真的正义。

现实中,司法机关在过往有办案程序上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恢复律师制度后,也由于司法机关作为强制力机关,律师往往难以真正享有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能更好的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律师应有的作用。

律师能起到法律规定中的作用,那就会对司法机关客观上有了制约,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也是一种倒逼。也是防止司法机关过犹不及的一种力量。 从当事人角度

被告人家属或者被告人委托律师时,大部分都会问律师和公检法那里有没有关系。事实上,现在司法机关的人员绝大部分已经不敢利用手中权利来帮被告人家属办违法的事了。选择律师还是要看一是,律师是否是一个负责任的人。负责任的人不管他业务能力如何,至少他会区做事。其次是,律师的业务水平如何,对犯罪的构成及刑罚的理论的掌握。再次是,律师的沟通能力,这里说的沟通能力说的是合法手段沟通能力,而不是误以为的利益沟通。这里,看律师背景,从司法机关出来的也是其中一个优势,因为他比较来说会比较理解司法机关的办案思维,能用同理心去沟通的话,沟通起来也会顺畅一些。

对委托律师要达到的目的的误区:当事人家属往往要求,委托律师就是要达到无罪,其实律师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法律赋予作为人权利就是公正的了。那么,确确实实是被告人犯下的错犯下罪,该罚是正义的。给他充分的辩解的机会,就是说,死也要死的明白。

从社会角度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社会越来越透明,社会对政府的监督手段也越来越多。广义的说,社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对政府的监督。但是社会毕竟是一个大的概念,还是要具体到人。况且,对政府的监督也要依法合规才行。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处在前沿的恐怕没有比律师更能接近一个刑事案件了。律师在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的权利能保障,就是被告人的权利能保障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于社会来说,谁都有可能会成为被告,而成为被告时,能够享受到法律赋予的该有的权利就足够。

从律师本身角度

律师常常会抱怨该有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以至于不能为被告人争取到好的结果。随着我国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规定的律师权利不断得到落实。律师应该做的是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和沟通能力(合法)。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该有的权利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正确到好的结果应该是律师的目标。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这样的话题我想很多人已经论证过了。我只想说,还是防止过犹不及。法治社会,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所有人,如果我们认为犯罪的人就不应该享有法律规定作为人的权利,也许某一天,自己处在其中,该有的权利无法享有,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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