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李四是持股一方,张三要求认定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争议大,难以处理,婚前个人的流动性资产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很容易混同成共同财产。
2、一旦遭遇婚变,影响的不仅是双方的感情和夫妻共同财产,还会牵涉到公司的经营发展,其他股东、投资人、公司员工的利益可能也会受到牵连。
3、债权、债务容易发生纠纷,夫妻共同参与创业,离婚涉及债务分配问题时,双方易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引发纠纷。 二、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股权分割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牵涉到各种法律规定和各方的利益关系。回到案例,张三与李四在离婚时对股权应如何处理?
如果股权是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只能分割婚后股权产生盈利的部分。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需要看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最好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只有夫妻二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对半分割,一方退股则需变更公司形式为一人公司。如果公司除了夫妻双方以外还有其他股东的,则按照《民法典》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先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只有一方是股东,且涉及其他股东的,则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股权转让变现,再分割转让款,但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有股东愿意购买。但是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也不愿意购买这部分股权,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再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或者夫妻俩持股一方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
夫妻双方虽然只有李四一人持股,但是因为股权的取得是在结婚之后,所以股权及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被分割。
李四可以就股权的价值向张三支付一半的折价款;如果李四及其他股东都同意,李四也可以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分一半给张三;李四也可以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持有的全部股权都给张三;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也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人,双方分割转让股权得到的价款。离婚纠纷中处理涉及他人的财产时,法院通常会征询他人的意见,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
在法院最终判决股权分割时,也会充分考虑到双方对于继续持股或经营公司的意愿,以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妥善处置股权,最大程度保证股权分割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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