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执行到什么时候(逾期利息执行到什么时候结束)

2023-06-06 14:26发布

逾期利息执行到什么时候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
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
既有法定又有约定,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
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
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
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持此观点的人数不多,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民法通则》第 108条规定了“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该原则中当然含有全面、及时清偿之义。
只有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此分期偿还的例外规定即为宽限期,在学理上叫“恩惠条款”。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此“合理期限”一般为10日,即使未经催告,从起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
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就应当清偿债务,更无宽限期的问题。
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宽限期,主要是对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的“恩惠”。
据此,断无给予不依法履行债务的人“恩惠”的必要。
实务中一律判决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应属裁判权的滥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
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
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
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官司打赢了欠款利息是丛执行日开始算吗

判决中支持利息的,按照判决记载的日期计算。
如涉及逾期执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最后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

法院会在被执行人(公司)超过执行时效的时间基础上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吗?每天万分之四吗?

应该支付银行同期2倍的利息,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有哪些问题,主债诉讼时效问

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

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
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
1、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2、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3、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4、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三)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1、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2、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3、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5、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借款人逾期,法院执行阶段的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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