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住所规定

2023-06-06 11:48发布

民法典关于住所规定

大家也许会觉得,住所这个问题很简单,不就是自己居住的地方吗?也就只有收快递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嘛。

这么认识住所,其实是把它想简单了。住所其实是《民法典》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是一个人参与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不仅会影响法律在一个人身上会如何生效,甚至会影响到对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

案情: 住在A区的张三,某日到B区旅游,不小心被李四倒车撞伤了。张三出院后经鉴定,发现落下了残疾。与李四协商残疾赔偿金,李四说自己问过律师了,根据B区市的收入水平核算,自己只需要赔20万。但张三不同意,认为20万太少了。

双方没能协商一致,张三就打算到法院起诉。起诉前张三了解到,自己可以选择起诉地

:一是可以在发生事故的地方B区市的法院起诉,但就算胜诉了也只能获赔20万;

二是可以到李四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李四户口本上登记的住所地是C区市,C区的居民收入比B区高很多,如果在那里起诉自己有可能获赔40万,于是就到C区市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李四提出异议,说自己早就离开C区市了,现在就居住在B区,虽然没申请居住证,但已经连续居住2年多了,自己的住所地应该是B区。

可见,住所的确定,对判决结果影响很大。李四在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究竟是B区还是C区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是如何认定住所的: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该法律条文表述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按照户籍登记地认定住所,这是认定住所的基本方法。

户籍,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和根据户籍登记发的《户口簿》。一般来说,某人在某地登记了户籍就意味着他是当地的常住人口,学习、工作、生活通常也都会在户籍地。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大量人口离开原户籍地,到外地学习、工作甚至定居。这时,如果还根据他们的户籍登记地来认定住所,反而会影响他们正常从事民事活动。 第二种情况,按照一个自然人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来认定住所。

有效的身份登记中最主要的是城市居住证和外国人的有效居留证。外国人在这里暂不做讨论,对于我国公民,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居住证。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个自然人来到一个新的城市,申请到了这个城市的居住证,就表明他在这个城市至少居住了半年以上,他的住所很可能已经不是户籍地了,而是居住证上记载的居住地。

但是,如果一个自然人既离开了户籍地,又没在现居城市申请居住证,他的住所该如何认定?如上述案例中李四的情况。

这就是二十五条所表述的第三种情况,根据人的经常居所来认定住所。

经常居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自然人离开原住所地后,在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如果只是出差住个酒店,肯定不能算是经常居所。案例中的李四在被起诉时,在B区市已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B区市就是他的经常居所了,也就可以被认定为他在法律上的新住所。

有人就开玩笑了,如果李四是在B区市的监狱服刑,在里面学习、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B区市也能被认定为他的住所了?当然不是,在监狱服刑,虽然也具有长期居住的事实,也是服刑人的经常居住地,但那是被迫的,服刑人可没有久住的意思,所以不能把监狱认定为住所。同样例子还包括医院,甚至于海上钻井平台的工人。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原告张三应该到被告李四的住所地B区市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最终赔偿给张三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根据B区市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进行计算,也就是能够获赔20万元。但如果张三可以证明他所生活的A区市的收入水平要比B区市高,那么判给他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根据A区市的标准进行调整。

另外,住所地的确定还对民事活动有哪些影响呢?

比如自然人结婚应当进行登记,婚姻登记地就是以人的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

《民法典》的监护制度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需要被监护,但又无人监护,此时将由自然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如果连监护人都无法指定,将由这些机构来担任监护人。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继承制度里。如果一个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相关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那么他的遗产将由这位自然人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管理。

还比如,法院要给一位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来说,文书只有送达成功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始终躲着不接收该怎么办呢?这时,把文书送到当事人的住所也能视为文书送达,让文书产生效力。

最后,住所对于确定自然人的身份状态也有重要意义。

一个自然人下落不明,法院要在法律上确认这个人失踪或者死亡,此时都要从自然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计算下落不明的时间。如果无法确定住所地,也就无法计算时间了。

综上,住所不仅是一个简单地点,更是一个人参与法律关系的核心地域。在我国,一个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但自然人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住所不但会影响法律在一个人身上如何生效,也会对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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