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证据需要完善就要补侦
虽然,补充侦查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完善证据。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事实和证据需要进一步查清和完善,就必须进行补充侦查。
毕竟,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也应当同时遵循必要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即补侦除了要具备必要性,也要具备可操作性,对于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情形,不能适用补充侦查。
另外,在实务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不退回补充侦查:
(1)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等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4)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且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补充移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补充侦查事项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的;
(6)其他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的。
误区2:只能公安机关进行补侦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形都是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但是,并不意味着补充侦查的主体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补充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侦查工作:
(1)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人民检察院有条件自行侦查的;
(2)经退回补充侦查未达到要求,自行侦查具有可行性的;
(3)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侦查人员可能存在利用侦查活动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等违法行为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
(4)其他需要自行侦查的。
以上情形毕竟只是少数,实务中,检察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并不比公安机关轻多少;而且,如果公安机关补侦不到位,还有自行侦查补救的余地;还有就是退侦出现的问题由公安承担,何乐而不为。
所以,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就会退侦,检察院极少会自行补充侦查。 误区3:只有审查起诉阶段才能补侦 01、审查起诉阶段 的确,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是最为常见的,而且大多数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侦的次数以两次为限,如果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02、侦查阶段
除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补充侦查外,侦查阶段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也可以补充侦查,这里主要分为2种情形:不批捕
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事项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公安机关未能按要求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无法达到批捕标准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批捕
对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就完善证据体系、补正证据合法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等事项,向公安机关提出捕后侦查意见,一般是以继续侦查提纲的形式提出。
03、审判阶段
另外,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以及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等情形,也可以视为变相的补充侦查。这样,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也就是审判阶段,也算是可以补充侦查。
不同的是,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是以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提供。
误区4:补侦一定不是好事
01、嫌疑人
一般来讲,如果经历补充侦查,就意味着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就等同于判决的刑期的加长。
比如,正常流程6个月走完,判决一般最少可以是6个月。而经过补充侦查,羁押期限在审判时已经长达9个月,一般判决的结果会等于或超过9个月,而不会小于9个月,否则,就会面临国家赔偿。
简要说明一下,退侦以2次为限,每次退侦侦查期限1个月,这样公安机关最长有2个月补侦期限。每次退侦移送,检察院可以有1.5月的审查期限,这样就可以多出来3个月。
也就是说,补侦次数如果用足,可以多出来5个月羁押时间。所以,从这方面讲,补充侦查不是好事儿。
02、公安机关
对公安机关而言,本来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就意味着案结事了,而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则意味着工作量的增加,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同时,也变相地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行为的不予认可。因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都认为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退侦就是一种变相的否定。
公安机关承办员的心情可想而知。因此,对公安机关而言,退侦不见得是好事。03
03、检察院
如果说补侦是好事儿,检察院应该是唯一个举双手赞成的。因为通过补侦,事实得以查清,证据得以完善,可以更好、更轻松地完成公诉职责。
另外,补侦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借时间,也就是文章开头提到的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情形。
当案件较多,来不及办理时,检察官就可以以退侦的形式,变相获得更长的办案期限。前文也讲到了,最长可以多出5个月的办案时间。
虽然,补侦要遵循必要性原则,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但是,实务中需要借时间时,也只好挑些无关痛痒的问题列为补侦提纲,其实补侦与否,无关痛痒。
所以,才会出现补侦可有可无,甚至完全没有必要补侦的情形出现。如果机缘巧合,你甚至能发现,检察院只退文书不退卷的情形,这就是借时间的典型表现。
04、律师
补侦对律师而言,也意味着战线的拉长,对案件的预期刑期也会变成,这样来说,补侦算不上好事。
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如果案件真的需要补充侦查,则意味着案件事实和证据出现了问题,而这些问题,检察院直接以补侦提纲的形式列明,这也相当于给律师辩护指明了方向。
当然,实务中,很多时候,补侦提纲侦查机关并不附卷,这其中有些是检察院的要求,有些是承办员的疏忽。但是,补侦提纲不附卷也不并无大碍,从补侦的证据材料中一样可以发现端倪。
另外,从补侦的结果来看,补侦到位暂且不提,如果补充不到位,就意味着案件证据链出现了缺口或松动,这些薄弱之处就是辩护的机会。这样来看,补侦也不见得是坏事。
不能退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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