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救济途径问题的规定。
物权受到 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 是当事人之间私了。
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 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
诉讼包括民 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 讼。和解、调解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单行法之中,《仲裁法》规定 了仲裁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
和解与调解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但是这个结果是 自愿遵守的,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调解的结果还是 可以再进行诉讼的。但是诉讼之后的判决结果便是有拘束力的, 并且是强制执行的。
调解书不可以上诉,判决书可以上诉。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和依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而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2、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民法上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生产。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第二、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第三、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包括三种情形:混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因相互掺杂或融合而难以分开而形成新的财产。附合。即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加工。即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第四、善意取得。即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第六、拾得遗失物。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第七、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二、救济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途径1、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2、公安局查处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1)商标案件:超过3万,驰名商标不受限制;(2)专利案件、商业秘密案件:超过50万;(3)版权案件。3、海关查处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简单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即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4、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难点是赔偿额的举证,一般要求50万的法定赔偿额。
5、其他行政部门查处农药—农业局,无法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当地质检局举报产品质量在具体造作中,一般是把某几个途径联合使用。一般来讲工商人员无权强行搜查某些区域,比如民宅等,也无权扣留、取走某些贵重财物证据,那么这样的现实,就必须由工商联合公安共同执法。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物权取得
一、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1、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返还,应根据物权占有的性质,适用相关的法律。对于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返还之诉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如通过私力救济、行政救济、申请仲裁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达到返还原物的目的。
2、无权占有的认定和责任分配。通过返还之诉,转移物的占有,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起,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有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本权依据存续期间,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权利人的请求。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须证明其依法取得(或占有)原物;判断占有人是否为无权占有,以占有有无本权占有为依据;通常情况下,权利人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
3、与《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区别。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该条是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三十四条则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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