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的法律法规缺陷(当今网络文学的成就与缺陷)

2023-06-06 19:04发布

网络文学的法律法规缺陷(当今网络文学的成就与缺陷)

1.当今网络文学的成就与缺陷

网络文学最大的成就在于降低了文学的准入门槛,让文学社区更加繁荣,同时网络文学让文学和读者能够更有效地沟通,促进文学市场化,帮助文学绑定到市场模式下,重振了衰落的文学,简单地说,如果不是文学市场化,文学这棵树可能已经枯死了。

但网络文学最大的缺陷也在于降低了文学的准入门槛,拉低了文学作品的总体素质,文学市场化给文学市场带来了虚像的繁荣,但并没有催生优秀的文学作品,甚至有一定的反促进作用。

现在的情况是,是不是个人都在搞文学,作者甚至比读者还多,读者明显不够用了,也让读者养成吃快餐的习惯,含养高点的文章,就口味不符,所以网络文学还拉低了读者素质。码字文学成为一种制作滥觞,网络文学最大的陷阱在于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作家,但是文学并不是只要努力就写出好的文学作品,文学家的路本是一种宿命。

这像余秋雨笔下胖瘦钓者的关系。两种不同的模式,但是我国经济优先的政策已经帮我们作出了选择。

2.网络著作权保护有什么缺陷呢

中国立法的审慎与严肃,几乎渗透在每一部法律中,但在著作权法修正的表现尤甚。

经过长达7年时间的酝酿,1998年11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要求对包括授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重大问题请求审议。 由于存在较大分歧,国务院于1999年6月撤回了修正方案。

2000年11月,国务院再次将该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值中国法院已受理了多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立法界官员们真正感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已极其迫切,即于2001年10月审议通过该修正案。 根据著作权法修正案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如下: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这一定义,显然是照搬《版权公约》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的定义。该定义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即权利行使的途径;其二是向公众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同义反复之嫌;其三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这一点更象是义务的表述方式。

可见,上述“舶来品”式的定义存在着值得推敲的地方。 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仅仅是设了一项权利和下了一个定义,该权利在著作权法其他部分只字未提,并未作出相配套的修正。

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除了在上述两种较为典型的纠纷类型中可适用外,对于解决其他的纠纷形式却显得无能为力,还是只能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法定主义大打折扣。 1、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载权不包括网络转载 从网络发展的现状来看,几乎所有的网站并不合法拥有出版权,对在网站中传播的文学作品,实质上不享有版权。

网站为了生存和发展,普遍地采取了转载报刊、期刊和其他网站作品的方式。《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可见,合法行使转载权的主体为只有报刊,并无网站。为解决网络版权合理使用问题,为审理网站转载纠纷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上述司法解释虽然确认了网络转载的合法性,但终究不是法律规定。关于中国法院造法的问题,在学界颇有争议。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法院造法最为极端的表现就是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直接否认现行成文法规则。从严格的法定主义观念来看,网络转载没有法律依据。

2、著作权法没有对网络作品链接作出规定 网络文学作品链接,就其表现形式和技术手段而言,最典型的是设链者在网站页面上设置文字或图标界面,使用者点击该界面后,就自动转入被链接的页面,从而浏览其他网站上的文学作品。此种链接方式,属网络环境的产物,传统媒体不可能出现这种现象。

关于网络链接是否构成侵权问题,著作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所作的判决并不统一,但基本从侵权认定到不侵权认定发展。

纵观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网络链接相关的权利是复制权和发行权。链接本身没有提供被链接网络资料的复制件,而是引导用户去看,并自己决定是否复制。

因为在设链者的网站上没有形成复制件,所以设链者也没有侵犯被链接网络的发行权。网络链接是互联网中一项非常普遍的手段,法律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网络经营者对是否侵权作出合理预见。

3、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站对文学作品的版权 一部文学作品,发表在文学网站上,网站是否就拥有了对该文学作品的版权,一直是颇为争议的问题。 现有的大型文学网站,如起点、幻剑书盟等,已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收费阅读等商业化经营。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网站拥有合法的出版权,故其对上载在网站的文学作品并没有版权。为了保护网站的合法权益,网站通过协议的方式,在向作者支付约定的稿酬后,取得了作者独占性的出版代理权,并要求作者不得再将该文学作品在网上传播。

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应由立法来予以明确。 4、著作权法没有对报刊电子版作出规定 目前,传统媒体在发行纸质载体的报刊的同时,也在网络上推出其“电子版”,作品内容与报刊上的内容是相同的。

社会公众和作者普遍对该行为持认同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出现相关的案例。 如果从法律上分析,同一部文学作品,在报刊上发表是一次使用,在电子版中发表是又一次使用,实际上被报刊使用了两次。

作者向报刊投稿,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只允许报刊在传统媒体上使用一次,因作者仍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报刊通过电子版的第二次使用,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 现实中较为混乱的局面,急需立法来予以确认。

5、著作权法应制定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

3.网络文学的这些行为违法吗,违反了哪些法律

网络小说的违规违法是比较常见的,国内也经常有检查和举报,但漏网之鱼必然存在。

+++++

【情人描述】一般只属于臆想,如果内容过于不堪,可以考虑告知相关明星的经纪人,由对方决定是否起诉和维护名誉权。(一般不涉及露骨情节的并没有太大影响,否则属于传播淫秽、)

【诋毁他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但同样需要告知本人,由其决定是否诉讼。附四十二条具体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篡改婚法】如可以证实内容确有不实,可举报给网络巡警。

【历史事实】网络文学多属于虚构,一般对于历史事实和名人作品的更改抄袭目前不算严重。

4.网络文学的弊端具体怎么样整治

对网络语言所持有的态度

对于网络语言,专家们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不屑一顾到探讨研究的过程。网络语言词典的出现使人想到了1958年的文字改革,当时文字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简化汉字,使它更容易为广大人民掌握和使用,以便在广大人民中更多、更好、更快、更省的扫除文盲,普及和提高文化;推广普通话,以消除方言的隔阂,促进汉语的进一步统一,使我们的语言能够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而今,白话文又在电脑网络和多媒体的激励下,派生出了新颖的网语,它的出现在语言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语言是一种文化,一个民族要有文化前途,靠的是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新词语用过了些并不可怕,如果语言僵化,词汇贫乏,那才是真正的可悲。语汇系统如果只有基本词,永远稳稳当当,语言就没有生命力可言,因此,在规定一定的规范的同时,要允许歧疑的存在,但更要积极吸收那些脱离当时的规范而能促进语言的丰富和发展的成分。在2001年12月举行的“全国汉语词汇规范问题学术探讨会”上,40多位专家学者的共识是:不能用一般词语规范的特点来要求新词汇。对待新词汇要宽容,要有“词汇保护”意识,也要有“品位”意识和“规范度”意识。具体到“网络语言”,专家认为网络词语是新词语中的另类,是否现在就去规范,以及如何去规范还有待时日。语言是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的,魏晋南北朝佛教语言大量被应用在汉语中,五四时期,大量西方语言的进入推动了今天白话文的形成。而网络语言是电脑是网络的衍生品,它是科技进步的一种表现,当然其中也有许多不文明的内容,因此我们在使用的过程中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铂。网络兴起的时间毕竟还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符合语言规范的词语会留下来,而那些不符合规范的则会自然而然的淘汰掉。语言是时代的反映,网络语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当前网络时代的反映,与现代人的生存方式和思维状态密切相关。复旦大学的顾晓鸣教授说:“网络语言及其书写方式正深刻的影响着当前年轻人的日常生活。本世纪初因广播电影和近代印刷术等传媒的普及而产生的白话文是语言史上最具革命性的。现在,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白话文又在电脑网络和多媒体的激励下,派生出了新颖的‘网语’及‘网话文’,它与新一代青少年的语言紧密相连,将成为新世纪的语言方式。”另外,网络语言在某些方面也符合汉语和语言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比如它通过谐音的方式的确使汉语从表形语言向表音语言迈出了一步,通过简略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文在电脑上输入速度上的一些不足。在日常生活和网络交流中,使用一些欠规范的但是生动的语言,并无大碍。正如一位作家所说的:“如果一个小学生写的作文中使用的一些网语同学们都看得懂,而只有老师看不懂,那大家都知道问题出在了谁的身上。”在语文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应该正确引导学生正确规范的使用语言文字,但是并不应该坚决制止学生使用新鲜活泼文明的网语,而是应该使学生明白什么是规范的用法,在什么样的场合使用什么样的语言。于根元说:“规范是要推动发展,限制了发展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对待网络语言我们不应该急着对它进行这样那样的规范,更不应该敌对,应该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在时间中淘金。

5.网络文学的危害缺点

网络文学的评价 关于对网文作者群体数量及素养之担忧 因特网自问世,便立即显示出王者之气,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占全世界的信息与传媒高地。

别无它,只因其无限容量、无时空与地域之限制以及快捷便利、经济,让地球上不论何种肤色语言的各色人等所喜爱,甚而留恋忘情。网络已深入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文化教育生活乃至家庭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显然这是一个久久远远的历史大趋势。

网络文坛随之应运而生、茁壮成长也是必然或自然而然的。网上文坛的最大优势之一,就在于她有无所不包的广阔天地,容得下任何有兴趣或有志于文学事业的青年人、中年人、老年人、老手、新手、高手与拙手进入这历来被视为高雅圣殿的领地,从而极大地扩展了人民文学事业的领地。

她普及与提高并重,更倾向于普及推广;她雅俗共赏,更偏向于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通俗文化。正如此,它的读者群体最广泛;而人们的参与性也是其他任何报章刊物、广播电视、各色媒体无法与之相比肩的。

当然其读者、作者群体必然是庞杂的,他们的文化水平、文学修养、思想品格及情操各不相同,甚而有可能呈天壤之别,这是毫不为怪的。我们在网上会看到一些拙劣的、幼稚可笑的、甚而是“虚妄“的作品,大可不必为之动肝火。

相信多数此类作家在游泳中学游泳,会逐步有所长进的。至于某些网上“文痞”,没有多少人答理他,他也就没了趣,只能偃旗息鼓,走而了之。

其实何止在网络上,君不见在传统报章杂志上、甚而在正经文艺刊物上照样有各类“文痞作家”胡说八道的文字在招摇撞骗。这种刊物及文字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得多。

我们不应苛求网络文坛,要其十分地纯净高雅。“池清无鱼”,那样会使文坛沉闷孤寂,寥无生气。

我们自信有足够的免疫力,可以防范五花八门的文坛毒草的危害,甚而用毒草作肥料,在除草抗毒中进一步锤炼自己的意志及抗病力. 关于网络文坛编辑素养水平之担忧 吾观网上文学网站多属高雅场所,其主持者多为有相当水平之文人,当然也不排除有少数无聊网站与无聊文人,但这些下三流掀不起大浪.文学网站的主体是好的,编辑大多数也是很不错的.至于文艺评价本无定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罢了.个人认为该先生也不必过虑. 关于文艺鉴赏及批评 文艺批评从来就没有特定标准,正如此,方使得文坛躁动不安、百花齐放、生机勃勃。文艺鉴赏更是如同进餐、饮酒、品茗,各有各的兴致爱好。

鉴赏家流派雅俗土洋及高、中、低不同档次,各有各的观察、欣赏、评论角度,文坛会更显得热闹、有生气,也不至于出什么大庇瘘。 最后,笔者以为丁先生似乎应当作一点心态调整:宽容一点、辩证一点、眼光放长远一点,那么可能会舒坦一点、客观一点、“悲哀”也就少一点。

网络文学站点和网络文学刊物很多,由于网上发表的不加挑选和没有限制,就像一个文学爱好者最初的时候,当一个作者参与网络文学的创作和发表,他有着十足的热情。他被一种唐吉诃德式的激情催动着写作、发表、写作。

最初参与的网络发表的作者肯定都有一种要创作出好作品,在这“另一个界面里”成为大师,这种一举成名的伟大梦想支撑着他的创作热情。可是越来越快速的发表和消亡就像一列无法停止的火车,慢慢地把他拉入了惯性的旅程。

因为你得引起注意,所以你得像一个玩泥巴的小孩,为了得到大人的认可,不断地写作不断地发表,以保持读者对于你名字的熟悉感。 一个网刊或者网站,每天都有大量的新作品,你一个人的作品不过是九牛一毛,大海中的一滴水,如何才能脱颖而出? 因为如此,网络文学创作者越来越陷入一种自我欺骗的怪圈,写作的速度越来越快。

快速的产生,快速的消亡,使作者越来越不注意自己作品的质量,创作也就变成了一种惯性的操作,机械的打字和快速的浏览消磨了创作的活力和激情,因此作品质量越来越低劣是在所难免的。很多文学网站上,同一个作者每天发表七、八篇作品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现象,我们不由感慨:他们真名副其实的高产作家啊! 这样的创作,甚至连自娱也算不上,又哪里有创造性可言?网络的成名梦想,其实只不过是一个虚妄的理想而已。

网络是一片自由的土地。正如许多人津津乐道的那样:网络比起传统媒体来说,其优势在于它不像传统媒体那样,一篇稿子的命运不再取决于编辑的眼光,这样作者有了充分的自由。

但是论者并没有看到,传统媒体中,虽然编辑的剔选是严酷的甚至也许是偏执的,但它起码保持了我们拿到一本书刊的时候不至于无所适从。并且传统文学媒体的编辑,多数还是有比较高的阅读欣赏眼光的,而网络文学刊物的编辑呢?恕我直言,论其专业程度和欣赏水准,实在难以与传统媒体的编辑相比的,他们在屏幕上匆匆闪过的大量字符中发现精品?这似乎不太可能,他们也许会依赖于作品的点击术来决定?——可是,浏览者盲目而又随机的“点击”能说明多少问题呢?网络发表实在是太虚妄了,它几乎无法和中学生办的文学社团相比,因为在那里,编一本社团刊物,起码还有一个“挑选”的过程;而网络文学,就只能把一摊乱七八糟的东西按时间先后摆放在那儿而已。

在匆匆写作和匆。

6.网络传播中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联网法规建设;网络名誉侵权;作品侵权 一、互联网法规建设 1996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制定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第一个法规。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中科院组建和管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ic),授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与cic签约并管理二级域名 。 edu。

c。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由国务院批准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11月6日实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二、网络名誉侵权 案例 2001年,北京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

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

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作为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德楹、高原两人认为,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文中侮辱性文字及对事实的捏造,严重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故他们认为,赛龙网未尽到审查和删除的管理义务并拒绝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应承担相应责任,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

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 并当庭宣判赛龙网公司行为合法且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两原告当即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这是我国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

仅从案情出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大体有这样几个原因: (1)没有在网站信息记录保存的规定时间60天内,要求通过网站找出发布信息的直接作者; (2)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 (3)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网公司,为用户提供网上服务,负有不得随意删除用户信息的义务。 原告实质性败诉是由于没有在规定的60天里,要求网站找出信息发布者,而对于原因 (2) (3)法院的判决也有些含混不清。

第二条是关于网上文字的影响范围,法院没有明确指出判断网上信息影响范围的标准;对于第三条更是基于一个先入为主的判断,即发布者的信息是合法的。 如果信息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作为网络服务商的赛龙公司,当然应当尽到删除的义务。

而恰恰是 (2) (3)才真正反应出网络名誉侵权案的特殊性。 本案分析 我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要件主要有: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3)损害实施存在,即客观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了贬损,主要包括名誉贬损、精神贬损、财产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网络传播中,传统的名誉侵权的判例原则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首先,赋予网络服务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商可以对网上信息进行即时的把关和编辑,他们是否尽到必要的义务关系到信息影响力的范围,因此,应当对网络服务商进行规范管理。 另一方面,网络中,大部分侵权信息都是由匿名用户发布的,他们是信息的发布者;网络服务商则主要是信息的传输者。

面对海量信息往往不可能及时而有效地剔除非法信息,但是由于网络上言论的匿名性,网络服务商经常会成为非法言论发布者的“替罪羊”,所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又应当适当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利。 美国众议院于1995年8月通过“因特网自由和对家庭授权法”。

该法的核心是推进网络自由化。“网络服务商不因对所传播的信息行使了编辑行为而负法律责任,不因善意地删除淫秽内容的行为而负法律责任”。

1996年美国电信法对网络服务商的免责做出进一步规定:指出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应视为其他内容提供者所提供信息的出版者或发表者;主机服务提供者不必为他人的不当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定显示出美国通过为网络服务商提供免责规定来鼓励互联网发展的立法方向。

因此,对网络服务商的立法管理应当既考虑到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地位,不能对其要求过多的。

7.网络文学的利与弊

鼠标是如何随机点击的?读者为什么要点击这个作品?决定的因素不过有这样一些——网站的推荐、作品的题目、作者的名字等。

网站的推荐得依靠网络编辑的判断——网络编辑的判断水平、欣赏水平有多高?他们是不是就比传统文学刊物的编辑水准高?这个问题已经说过了。

作品的题目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使得许多作者在作品标题上苦心孤诣,只求一鸣惊人。可惜,你的题目赢得了点击数,就能说明你的作品好吗?而事实是,多数网络文学作品就是依靠这去提高点击数的,那么这个点击数能说明什么呢?

作者的名字也是决定读者是否点击的一个因素。所以许多作者为求惊人,往往起些奇怪的笔名,在我看来,没有哪个时代的作家比我们的网络文学作者更注重自己的名字了。为了求得别人的认同,这些名字本身包含了投机和媚俗——来自于武侠小说、来自于影视作品,由于其源头的大众化,这些名字才能得到认可。但是名字能决定作品的好坏么?这样看来,点击数成了虚伪的科学、十足的谎言。作者的知名度还来源于网络的炒作,炒作的危害我们已经多次领略过了,可是我们不得不在网上再次遭遇这种欺人之举。除了网站的炒作,作者自己也常常变着法子炒作——有些作者,到处匿名发帖子,吹嘘自己的作品,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程度。我在一个网站的BBS 上做版主,这个版面是个外国文学版面,可是居然有一个作者一日三次在上面发帖子,我删除了无数次,也没能打击他的积极性。他居然在外国文学版面吹捧一个刚刚还是中学生的“知名作家”(也许就是他自己),你说怎么办?发这种“文不对题”的帖子,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提高自己的名字和作品的“知名度”,真是可悲——这样的“知名度”赢来的“点击数”又有几分科学性?

网络文学的质量判断还有一个标准,可能就是评论和回复。我所知道的,大多数的网络文学网站和刊物都很注重读者的评价和回复。

就像传统媒体发表的作品一样,读者的反应是对作品最好的肯定。传统媒体发表作品,读者和批评家的反应说明了作品的质量影响度。可是网络文学的批评和回复呢?能体现作品的好坏吗?大多数网站是相信这里面的科学性的。

其实批评和回复也是随机的。实际的情况是,很多作品得到的评价并不能说明作品。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作者请自己的朋友回帖子、写评论的情况非常多。而在网上,很多得到回帖和评论的作品并不是质量高或者引起了读者的反响,相反,多数回帖是因为对于这个作品有话说。读者的话语权取决于作品是否留给了他们说话的机会。

打个比方,你在网上发表一部货真价实的作品,肯定不比发表一个人人能回答的提问得到的回些悲哀,你就不能不感慨:网络,能带给文学什么呢?

帖多。这样,回帖和评论其实并不能说明什么。

由于阅读的随机、作品的繁杂,批评家很少去关注网上的作品——可以理解,如果网站聘请一个批评家来主持,依照批评家的治学态度,要去阅读研究那么多的作品,这该是多大的工作量。因此网络文学就只能自生自灭而已,网络发表并不能造就一个优秀好作家,就因为缺少培育他的土壤。

曾经以为网络文学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光荣和梦想,看来这注定只是一个被验证了的虚妄。

还是利弊各有五成吧。网络文学让一些平时默默无闻的但是写作水平非常高的人得到了一个展示自己的机会,以此来养家糊口,作为一种职业都可以了。所以说,他对于网络文学的作者绝对是好的。反观读者,他可能会入迷,然后陷进去无法自拔,导致脑海里面只有虚幻和飘渺的东西,毁了一生不说至少浪费了大好光阴。但是如果积极点想,看网络文学促进了他们思维的活跃,提高了他们的文学功底,也不为过,所以网络文学的功过利弊是五五开,并没有谁占优势的


相关知识

    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的举证责...

    网络犯罪算流窜作案吗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1-09-04 16:04

    一、网络犯罪是否为流窜作案 网络犯罪是不是流窜作案,依据实情情况而定,如果网络犯罪作案地点跨市、县管辖的范围,并且连续作案的,可以认定是流窜作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

    360逾期多久被起诉罚金是多少-360逾期了起诉了会是真的吗,会不会坐牢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3-10-10 18:06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开始上线,其中360安全卫士作为一款重要的网络安全软件,被广泛应用于电脑、手机等设备上。然而,如果360逾期了,会真的被起诉坐牢吗?本文将为您解答。 360逾期多久被起诉罚金是多少? 根据我国《...

    侵权行为法全文(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1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

    侵权法全文(侵权法全文)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2-19 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

    最高法:出生缺陷案由和损害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6-30 11:48

    01.案情简要02.鉴定意见 03.原审摘要 04.最高法裁判要点  ①因缺陷出生引发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最高法再审后认为,因缺陷出生所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

    网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2-07-13 18:04

    网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 网络环境下停止侵害更具紧迫性。网络信息传播快,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可呈爆炸性趋势蔓延,后果无法估量。因而,在此种情形下,采取及时措施制止行为延续更具现实意义。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内容规定,但该条...

    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医疗纠纷 时间:2022-04-20 02:43

    裁判要旨: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因未尽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导致检查结论失实,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合同相对人生育缺陷婴儿,额外增加抚育、护理及医疗费用,蒙受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构成加害给付,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

    提高环境立法质量研究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1-09-01 16:0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以下简称环境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至2003年底,我国解决主要环境问题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在解决环境问题基本上有法可依的形势下,如何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已经...

    车停进去了,人却出不来...法院:车位不合规,赔偿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3-15 14:06

    鲁法案例【2022】066房子、车子都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民生大事有车还得有车位而现如今车位价格动辄十几万俨然比汽车还贵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开发商精打细算把车位尺寸设计得刚刚好待业主交付时才发现车位附近平添一堵墙导致车门打不开、上下车困难严重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