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着力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体系。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碳排放权的产权性质和商品属性,为碳排放权的顺利交易创造有利条件。要对碳排放权市场的主体资格确立统一的法律标准,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条件、程序和内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创建、运行和管理的统一规定等。
2.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建立市场参与主体法律登记、碳排放交易指标法律报告、碳排放量法律监测等一系列法律监管和保障机制,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依法健康运行。3.制定完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具体核算办法。
应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在组织营运边界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确认、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和排放系数等方面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奠定良好的技术基础。4.尽早出台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财务会计规范。
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低代价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战略选择。
既促进节能减排,又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国家正在开展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本质上一致,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吻合。 当前,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国家间合作与博弈的焦点。
发达国家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挑战为契机,形成新的执政理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以便在未来的产业竞争和新技术革命方面抢占制高点。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要发展以提高碳利用率为标志的低碳经济。
第一,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走低碳发展之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关键。
因此,我国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可行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修订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
如可以在规划、项目批准、战略环评的技术导则中加入气候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体系。应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探索建立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效机制与政策措施,从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推动低碳转型。借鉴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气候变化国家规划,在条件相对成熟时创建碳市场,研究制定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财税激励政策,综合考虑能源、环境和碳排放的税种和税率,引导企业和社会行为,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二,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为我国未来的低碳发展创造条件。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
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在家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有些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情很高,应该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规范低碳经济的内涵、模式、发展方向和评价体系等。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与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空驶率;加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实行现代化、智能化、科学化管理;研发混合燃料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使用柴油、氢燃料等清洁能源,减轻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压力。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形成低碳研发技术体系。走低碳发展道路,技术创新是核心。
应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政策和市场环境。应研究提出我国低碳技术发展的路线图,促进生产和消费领域高能效、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建立起节能和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森林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转型和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气候变化的新国际合作机制,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通过参与制定行业能效与碳强度标准、标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第四,提高认识,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
低碳发展不但是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关注的事情,还需要各利益相关方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由于气候变化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首先需要各政府部门的参与,同时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专家共同参与,加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
同时,应加强相关的舆论宣传。 第四,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走低碳发展之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关键。因此,我国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法”立法可行性研究。
在相关法规修订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如可以在规划、项目批准、战略环评的技术导则中加入气候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体系。
应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政府、企业及公众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探索建立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效机制与政策措施,从政府、企业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推动低碳转型。
借鉴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气候变化国家规划,在条件相对成熟时创建碳市场,研究制定价格形成机制;制定财税激励政策,综合考虑能源、环境和碳排放的税种和税率,引导企业和社会行为,形成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建设低碳城市和基础设施,为我国未来的低碳发展创造条件。
将低碳理念引入设计规范,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区布局。在建筑物的建设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尽可能利用自然通风采光,选用节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统;选用保温材料,倡导适宜装饰,杜绝毛坯房;在家庭推广使用节能灯和节能电器,在不影响生活质量的同时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
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有些城市发展低碳经济的热情很高,应该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规范低碳经济的内涵、模式、发展方向和评价体系等。 重视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
加强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建设形成机动车、自行车与行人和谐的道路体系;建设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空驶率;加强智能管理系统建设,。
一、河北省车辆落户上牌的标准规定,在2016年4月起就规定需要是国五排放的机动车,规定东部沿海11个省市,只能国五车辆落户上牌。
二、标准
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
要求“东部11省市(包括指辽宁 北京 天津 山东 江苏 浙江 上海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不能过户的车辆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扩展资料
依照政策规定,对外省转入我市的机动车,未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达到“国五”标准的不得另设门槛。
对本省跨设区市流通的机动车,除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即黄标车除外),只要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均可迁入。
据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想要办理二手车转入的车主,需先到原车辆所在地车管所提取档案,之后开车到我市车管部门验车、拆档案,审理合格后便可办理转入手续,特别注意的是原车管所在封存档案后,车主切勿私自拆封档案,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摘要】长期以来,环保被作为一种义务或者说一种责任,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是作为义务本位出现的,其实,环保是一种商品,更是一个产业,我们缺少的是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提出建立一系列市场机制来实施环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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