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你们双方协议约定计算。
正常的协议里面都是有规定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者其他具体的条款。
当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
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二、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而约定了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常有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通常要比银行利息高出许多,如何认定该违约金的性质与效力呢?有观点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关于利息的约定,自然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违约金与利息有着诸多不同之处,体现在:
第一、违约金在性质上是违约责任形式,而利息是物的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前者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后者则具备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
第二、违约金基于对方的违约而存在,兼具补偿性〖补偿性,是指对任何迟延履行的金钱债务,都应当对债务人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以补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期间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公平原则〗和惩罚性,而利息基于对物的所有而取得,具有对物的收益性;
第三、违约金是一把双刃剑,通常合同中在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的同时也约定了迟延交付违约金,而利息则固定的属单方收益权;
第四,违约金的多少由双方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守约方未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可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但需对守约方的损失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利息的多少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违约方对利息高低的合理性不负举证责任。
进行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时,主要就是参考上面的三个方面,希望各位在追讨拖欠的工程款时,不要用违法的手段,也不要过激地应对,用法律,去维护你应有的权益,这是每一个当前生活在依法治国的中国的人应该做的。
利息或违约金,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计算,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
利息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违约金不能超过本金,且对方抗辩调减,一般会根据具体案情调减。
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就只能依据法定请求。
法定的利息标准是同期贷款利率。
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但可以请求违约损失的赔偿,但原告要举证证明损失的组成。
1、首先如果合同中如果有约定的话,应当参照合同来计算
2、合同中未有明确的规定,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按照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逾期违约金。
(原万分之四的标准已经被废除)
合同的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法》第知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道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蕞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回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答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有约定从约定,你只能支付违约金400000*0.0005*180=36000元,怎么变成10万了呢?收10万肯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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