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要常年吃药,离婚以后我要怎么办?
2015年张三和李四通过相亲认识,很快就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孩子出生没多久,李四便去了外地打工,而张三则负责在家照顾孩子。
一开始小家庭的日子过得很不错,谁知这几年李四迷上了赌博,每个月转回家的钱越来越少,欠的钱却越来越多。张三发现李四在赌博便多加劝阻,换来的却是李四的辱骂。
偶然间,张三发现李四在外欠了十万的赌债。张三忍无可忍,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由于张三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吃药,张三还向法院请求让李四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7万元。
李四同意离婚,但是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至于张三说的经济帮助,虽然自己一个月收入在1万左右,但是有赌债没有还,没有钱支付。
法院判决:
关于孩子。法院认为孩子一直跟随张三生活,在老家上学,不宜改变孩子现在的生活环境。且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明确表达要跟着张三一起生活。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关于经济帮助金。法院认为,张三常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收入来源,而且张三也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李四又有负担能力,需要提供适当的帮助。但是结合李四的工资状况和对外的负债,法院认为张三要求的金额过高,酌定李四一次性向张三支付经济帮助金2万元。 知识点汇总
一、什么是经济帮助制度?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双方可以就具体的帮助办法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
二、怎么认定生活困难?
一般法院考量的是离婚后能否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由于情况各不相同,法院在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下三类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
一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有限或者没有收入,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一方身患疾病,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一方没有住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住处不仅仅指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包括了自己租赁或者享有居住权的房子。如果有能力自己租房,且可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不属于这一情形。
此外,生活困难的认定以离婚时的实际情况为准,一方也只能在离婚时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如果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离婚之后才发生的,另一方一般没有经济帮助的义务。
三、如果认定生活困难,另一方一定要支付吗?
不一定,需要以另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如果给予经济帮助,反而会让另一方陷入生活困难,法院不会支持。所以首先需要另一方能够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然后在此基础上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
四、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帮助的方式,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具体而言,可以是一次性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短期或者长期的定期帮助。对于有住房困难的,也可以设立住房的居住权。对于经济帮助可以设置一定的时间或者条件,在期限届满或者条件达成时,另一方就可以不再承担经济帮助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则是扶养义务的一种继续和延伸。这一制度可以有效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也能一定程度上打消该方的后顾之忧,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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