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框架有一下什么层面)

2023-06-06 19:35发布

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框架建立(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框架有一下什么层面)

1.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框架有一下什么层面

互联网不良信息泛滥的原因有多种,网络道德观念的缺乏属其中一种 38.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没有联系 对 错 39.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有效治理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法律前提与制度保障。

对 40.相对传统盗窃犯罪而言,网络盗窃不仅作案手段隐蔽,且风险小。 对 3. 判断题 X? 13.1998 年,英国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严从重惩罚利用网络引诱青少年犯罪行为。

对? 28.网络领域是一个技术领域要解决网络领域的社会问题 必须依靠网络技术本事来解决 X? X? 对? 对? 对? 对? 对? 29.为了要是互联网规范发展,只需实行德治就可以了 30.加强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发展,是对互联网不良信息进行有效治理的重要措施 31.对于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治理主要是依靠政府的监督管理 32.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一切社会重大问题的治理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进行。 33.法律的核心问题在权力义务的分配,而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设定 34.网络社会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它具有共享性,虚拟性,分布性,平等性等特征。

35.不良信息发布传播者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传播不良信息是互联网不良信息泛滥的重要 因素之一。 对? 37.规制互联网不良信息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司法解 释等多个层次。

对? 对? 对? X? 对? 对? X? 对? 对? 38.互联网信息安全是社会安全的重要部分 40.我国近几年信息安全产业发展迅速 27.如果说信息技术是信息安全产生的前提,那么法律发规则是信息安全的有力保障 29.互联网是虚拟的,自然灾害不会对它造成影响 31.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掌握或没有掌握互联网的核心操作系统和一些关键技术 34.建立在引进他国先进技术基础之上的信息安全是绝对不安全的 36.互联网的发展不能全球合作,那样会有信息安全的隐患 38.加强互联网行业饿组织作用,提倡行业自律 40.对于多发性的网络犯罪要实施“严打”措施 对? 41 网络入侵作为 21 世纪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 X? 36.我国现行的有关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框架有 3 个层面 对? 35.进行访问控制也是防范网络犯罪的有效措施 X? 34.网络社会在本质上与现实社会是不相同的 对? 33.网络犯罪的客观原因有一部分是应为互联网立法的滞后性、不健全性、侦破困难等原因 X? X? X? 39.网络犯罪是行为主体针对计算机网络或用于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

2.如何建立完善的网络法律体系

一、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统规划

为了促使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积极有序地进行,我们首先应当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系统规划,它同时也是有效提高立法水平的关键措施之一。在制定立法的系统规划时,我们需要科学整合立法的所有需求,促使立法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协调,从而增强立法的预见性、科学性。

其一,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发展。我们应当明确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为发展提供规范依据和服务,是为了确保发展能够顺利进行。针对跟网络有联系的部分,我们可以将其归到传统的法律范围内,并尽量通过修订或完善传统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如果一些问题必须要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才能解决,我们再实施新法律的制定也不迟。并且新法律必须具备良好的开放性,能够随时应对新问题的发生。

其二,要重视适度干预手段的运用。为了促使法律可以跟社会的现实需求相适应,我们应当积极改变那些落后的调整方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重点转移到为建设并完善网络信息化服务,争取为网络信息的安全发展扫清障碍,从而通过规范发展来确保发展,并以确保发展来推动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促进我国网络信息化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跟网络信息安全的实际需求高度符合的法治文化环境。

其三,要充分考虑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在立法的具体环节,我们不仅要考虑到消极性法律制定出来将造成的后果,还应当充分考虑积极性法律附带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不仅要制定出管理性质的法律制度,还要制定出能够促进网络信息产业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涉及一些必要的、能够积极推动我国网络信息安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3.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网络金融法律体系

所谓中国特色,就是要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它是开放的和发展的。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这就是鲜明的中国特色。目前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形式有电子扒手、网上诈骗、电脑黑客、计算机病毒、信息污染,而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

“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 《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所以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就是要至少能解决以上问题,我们任重而道远。

4.如何构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

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

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

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

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

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

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5.如何建设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体系

电子政务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直接成果,技术到一定程度需要靠法制的建设来保障。

我国电子政务当前的发展情况从技术层面看,与发达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距,而真正的差距在于软环境的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从观念上树立起技术是手段,法制是保障的理念,使我国的电子政务走上法制化道路。 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现状及其评价 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伴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展开的,因此我国电子政务的法制化进程也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进程一样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电子政务的兴起到1999年的起步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的电子政务正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且更多关注计算机网络本身的问题而非“政务”。当时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电信行业管理法律体系、互联网网络管理法律体系、信息产业促进政策体系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当时的立法明显偏重于解决因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且立法阶位较低。 第二个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至今的逐步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随着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组建及“十五”规划目标的提出,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也开始出现了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较高阶位的相关立法对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如《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为网络行政行为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等,都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二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立法活动很活跃。

如新的婚姻登记方式增加了很多与信息化有关的措施;《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在其第六条中做出相关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也相继出台,其中后者比较系统地从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数据库建设、政务信息交换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方的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地规范电子政务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电子政务立法上有相当的意义。 总体看,我国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对比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 1.没有明确电子政务的法律地位。电子政务作为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延伸,其本身应具有与传统行政模式相同的效力,唯有此才能发挥电子政务真正的高效、快捷的优势。

《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况且并不是一部专门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其他一些单行法虽涉及到了与电子政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电子政务本身的效力、地位等重要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

由于电子政务本身的法律效力不确定,从政府方面讲,就很难通过网络开展一些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行为,由于没有或只有很弱的法律效力,政府部门间容易相互推卸责任,使电子政务最终流于形式。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因为通过网络进行的申请、确认等行为效力如何,出现错误责任如何承担等实际问题缺少依据,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2.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发展的核心,我国目前缺少信息公开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实现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透明,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基本品质。

政务公开是政府民主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息社会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近两年来,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也着力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2003年初,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吉林、江苏、上海、深圳、杭州等省市先后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在中央部委也进行了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尝试,比如2003年底,商务部讨论《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推出《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从全国的发展趋势看,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这些法规、条例都是以部、委或地方政府的名义颁布的,一方面适用的范围有限,常限于某一行政区划或某一部门。

另一方面,各部门各自制定制度,又没有统一的更高级别的法律存在,各法规之间的统一性较差,相互间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 3.电子政务仍要贯彻依法行政理念,须加强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其核心是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电子政务只是政府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行为的性质,因此通过电子化所进行的政府行为同样要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

现行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使电子政务的监督机制缺乏。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危险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

4.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孤岛”的出现。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是现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究其原因,。

6.创建网站的法律法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7.如何构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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