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交定金的时候,开发商一定会跟你签订一个定金协议的。
协议上你签字完成了,你就应该按照定金协议上的约定按时付款,若你要逾期付款的,要事先告知开发商。
开发商同意的,那就没有问题,最多你多支付些逾期利息,若开发商不同意的,就完全可以按照定金罚则把你的定金收掉。
望采纳,谢谢!
定金收据对认定定金效力适用定金罚则的作用是什么? 位于某市人民路27号西南座201房屋是李学章与张新唐共有。
2004年3月1日 ,李学章(合同甲方)与刘桂英(合同乙方)签订一份 《购房协议》,约定:甲方将某市人民路27号西南座201房屋出售给乙方使用;乙方缴纳人民币20,000元定金后可入住,其余款项人民币20,000元于2004年12月20日前交清,2004年12月20日后未交清余款的,视为乙方放弃定金20,000元及房屋所有权,甲有权收回该套现楼;为方便住户,作为配套使用的车库,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00元后可获得车库所有权。
2004年3月10日,刘桂英搬进所购房屋居住。
2004年7月27日,刘桂英向李学章的父亲支付了预房款22, 000元。
此后,刘桂英未再向李学章支付款项。
2005年3月,原告李学章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从被告刘桂英的预购房款22,000元中扣留被告的定金20,000.元。
被告辩称,我已经在入住前按合同交付定金20,000元,不然原告不会让我入住;双方最后定的房价是42,000元,我已经交清了余款,所以原告无权解除合同要我退房。
定金是否交付的证据 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对双方的证据运用分析如下: 1.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举出如下证据: (1)原告举出了房产证和共有人张新唐同意原告转卖的证言,证明自己有权处分该房产; (2)2004年3月1日购房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2004年3月10日的房屋交接证明,证明原告已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合同义务。
2.被告为支持自己的答辩举出了如下证据: (1)被告举出了2004年3月1日购房协议和2004年3月10日的房屋交接证明,以此推断,被告已经交付了预付定金20,000元; (2)2004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的父亲支付预购房款22,000元的凭证(收据),证明自己给付了购房款22,000元; (3)被告又在庭审辩论结束后举出王海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已经入住前即付清了定金,同时证明原、被告经过最后协商确定了最后的房价为42,000元。
3.双方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原告的三份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认可。
同时辩称,根据原告的证据也可以推断,被告是在付清预付定金后入住房屋的。
对于被告的第(1)、(2)份证据,原告表示认可。
同时指出,被告没有在入住前交付定金,如果交付了定金,被告应当提供付款凭证,而不能进行推断。
原告之所以在没有交付定金的情况下让被告入住,是考虑被告的困难才没有马上让其交付定金。
事实是,被告拖到2004年7月27日日才把定金20,000元和车库款2000元付给原告。
对于被告提出的王海的证人证言,原告认为该证据的提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又不是后来发现的新证据,故原告不同意进行质证,也不认可。
4.证据运用的分析: 根据双方的以上举证及相互质证,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得到了共有人的认可,合法有效。
至于王海证言,因其是在在庭审辩论后提交的,超过了举证期限,且不能构成新证据,原告又不同意质证,故法院不能再对该证据组织质证,更不能采信。
《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关于购房价款的确定,从购房协议的内容可见,该房屋的总价款是60,000元,而不是被告辩称的40,000元。
至于被告的付款情况,被告认为签订购房协议的当日已向原告交付了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按照一般交易习惯,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时,要么是在买卖协议中明确定金已付,要么是由卖方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对本案《购房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无法得出该定金已当日交付的结论,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已收取其定金的证据,所以被告所主张的在2004年3月1日已向原告交付了20,000元定金的事实不能确认。
根据被告提供的收据,可以确认被告是在2004年7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22,000元购房款,但收据上没有明确说明该款属于定金,因此不能认定为定金。
原告在被告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即允许被告人住房屋,视为双方自愿终止了原定金条款。
定金责任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后才能发生效力,由于被告始终未交付定金,故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主张扣留20,000元定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双方的协议,被告应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购余款交清,被告现没有依协议履行,已构成违约,按照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收回该房屋,所以原告请求被告腾退出人民路27号西南座201房屋应得到支持,同时原告可另行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1、不需要的。
2、定金收据只要接收方签字即可的。
3、因为定金的约定已经在主合同中约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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