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接收材料后有几种处理方式?

2023-06-06 11:28发布

检察院审查接收材料后有几种处理方式?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检察院有专门的案管部门负责对外接受案件,然后根据案件情况在自己检察院内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配。

在接收材料后和接受材料之前,检察院案管部门有一个审查的程序,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的结果分别进行处理。

检察院案管部门审查接收材料后,根据审查的结果,对有关材料的处理方式有以下5种:

1、受理登记移交;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2、要求补齐材料;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 3、要求重新装订; 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4、要求公安机关待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5、所有法律文书即时登记。 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在接收材料时要对相关内容立即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也就是说,检察院案管部门的接收材料不等于接受材料。经过审查程序后的材料,才能从接收转为接受。使用适当的法言法语,是准确描述有关程序和事实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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