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案卷材料能给家属吗?能给取保的当事人吗?如果是被羁押的,能告知当事人呢?如果不能,如何跟家属以及当事人进行沟通呢?
一、不能给
首先强调一下,不能给,是律师处理案件材料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里的不能给,是不能直接交付、翻阅、复制或复印等,不能给的对象包括家属和当事人本人。
至于不能给的原因,是因为刑事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擅自交付或泄露,属于违法违纪行为,律师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甚至是刑事风险。
这从形式上也能看得出来,电子阅卷的,很多地方的检察院都会在卷宗上标注明显的水印仅供XX律师阅卷使用。
有人可能会说,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材料都属于国家秘密,也并非所有的时间段内都属于国家秘密。
对,这种说法没错,但是,作者还是劝大家不要冒这个风险,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里也请家属和当事人理解。
当然,也并不是说,律师对案件材料内容完全保密,无可奉告。这就面临着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该如何和家属、当事人就案卷材料进行沟通? 二、家属
与家属沟通,最好提前铺垫,平时的沟通中就要做好法律普及,如果能从第一次接待时开始,那就更好。
当然,如何平衡家属的知情权和律师的保密义务,十分考验一个律师的沟通技巧。
这里要坚守一个底线,就是沟通的案情不能引发家属隐匿、毁灭证据,干扰作证,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比如,不能将当事人的详细情况告知家属;不能将关键证人、被害人、同案犯等信息告知家属;不能将未查获的关键证据地点信息告知家属,哪怕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也不能将目的告知家属,只需告知其提供即可。
更不能指使、唆使、建议家属串供;隐匿、毁灭证据;托关系走后门!
具体到阅卷后的沟通,此时律师对事实证据有了准确的了解,对案件定性走向有了明确的判断,也消除了听家属讲无罪,看案卷后无期的尴尬,因此,律师要将调整后的辩护思路和法律服务告知家属。
针对案情事实和证据,可以采取粗线条的、框架式的告知,毕竟家属不是当事人。
三、当事人
提到告知当事人,是不是可以将案卷材料对当事人和盘托出、一一告知呢?毕竟要向当事人核实证据。
也不是的。虽然当事人是直接参与人,但是也不能向其开示全部案宗。
其本人的笔录可以向其全部出示,向其宣读或自己阅读皆可,这也算不能给的一个小小的例外,因为毕竟是他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当时做笔录时就应当核对过,再次出示,可以帮当事人回忆案情,寻找新的辩点。
还有就是客观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监控录像、鉴定意见等,也可以直接给当事人展示。这些证据已经在案,客观存在,不易更改和毁灭。
不能直接向当事人告知的是,同案犯和证人对其不利的证言。
有利的就不多说了,当事人一般不会出现什么歪心思,甚至还会心存感激,有利于坚定其辩解的信心。
当然,如果是旁证对当事人有利,当事人自认的,也要防止当事人翻供,避免诱导的风险。
如果是不利的证言,当事人心生怨恨、制造新的矛盾不说,一般还会想方设法让他们翻供、翻证、串供妨碍诉讼进行。这时,律师的麻烦就来了。
因此,不能直接告知何人指证了他不利的事实。采取隐名的方式,或者说是证人证言分离的方式较为妥当。
这里提醒一下,相比羁押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采取的策略要更加谨慎一些,建议略等同于家属。因为取保的当事人相对自由,有着隐匿、毁灭证据,干扰作证的便利条件,妨碍作证的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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