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2023-06-06 08:01发布

逾期还款利息

花呗逾期主要有以下3点影响:
1. 功能限制:花呗逾期后花呗功能会直接限制无法使用,后续还款后能否恢复由系统不定期评估,人工无法干预。

2. 负面记录:逾期后相应的逾期负面记录会报送芝麻信用,影响芝麻分。

3. 逾期利息:逾期还款,会产生相应的逾期费用,逾期费用=逾期本金*逾期天数*0.05%
同时,目前花呗有3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款,不算逾期,也不影响您的信用。

300x30x0.0005等于4.5元

10万元贷款逾期1年没有还,利息是多少钱?怎么算的?

要说明白,在哪贷的款,当时贷款利率多少,逾期加罚多少
如月息是9‰这样计算:10万X0.009X12=10,800,一年正常利息是10,800元
加罚利息是5%,10,800X5%=540元,罚息是540元,一年需还利息11,340元
需还本息共计:111,340元
扩展资料:
贷款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贷款逾期利息是指当借贷人所申请的贷款业务到还款期后未能及时归还欠款,由放款机构收取的利息费用。

贷款逾期利息的计算取决于贷款逾期后的罚息利率,各家银行或贷款机构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不一,因此贷款逾期利息也不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内容,一般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罚息,不过具体规定依据借贷时的合同规定为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逾期利率=央行正常贷款利率*(1 上浮点)
贷款逾期利息=贷款本金*逾期利率*实际逾期天数
对于贷款逾期的借贷人,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还清,若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我们举个例子来演示一下银行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小王去银行借了一笔贷款,假设年利率是6%,如果有3000元未还,那么逾期罚息计算方法:
1、如果规定逾期还款,逾期利率上浮30%,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利率为6%*(1 30%)=7.8%。
换算成日利率为7.8%/360=0.02167%。
因此假设逾期30天,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可计算出来:3000*0.02167%*30=19.5元。

2、若是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上浮50%,则相应的罚息利率为6%*(1 50%)=9%,换算成日利率为9%/360=0.025%。
如果3000元逾期30天的话,相应的逾期罚息为3000*0.025%*30=22.5元。

综上所述,一旦逾期,罚息是比较高的,另外随着时间的变化利息也会增加,如果一直没有还,还会对利息收罚息。
民间贷款机构的罚息比例会更高,所以轻易不要逾期哦,不然还款压力非常大。

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

逾期利息:是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利息,具体是指贷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一般操作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具体算法还要看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

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信用卡逾期未还的利息是多少?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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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逾期贷款利息帐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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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纠纷案件是最常见的民事案件,也常被视为较“好办”的案件,而各类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规定的较为详细、周密。
但近期在司法实践中却常遇到这样的案件:约定利率及借期却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借贷关系中,借期届满后一段时间后而诉讼。
这种借贷案件中,关于约定期间内的约定利息可以依约定或法定(当约定超过法定标准时)处理,一般没有争议,而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和计算标准,实践中却有多种做法,这些做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不予保护;2、比照约定期间内的约定利率(前提是该利率不超过法定范围)计算;3、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在后两种做法中,如果借款方一直未支付利息,关于计息的基数又有两种标准:1、以借贷发生时的本金为基数;2、以借贷约定期间届满时的本息合计为基数。
以上种种?孰是孰非,详述如下。

  不予保护说认为对逾期利率既无约定,应视为无利率,对此利息要求,不应给予司法保护。
这似乎与合同的严守原则及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是一致的。
但严守原则对于一方已经违约的相对人而言是没有意义的,且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地适用第211条,又显失公平,因为约定期间内,双方曾有约定利率,由于借方违约而致逾期,将这样的“无约定”视为贷方不要求利息显然是不公平的。
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系是一种违约行为,从道义上讲,这样做无疑是在纵容这种严重破坏市场信用秩序的行为(我国的这种状况尤为人所担忧);从法律上看,《合同法》第207条明确规定了未按约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该法第113条规定:违约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既指依合同实际可取得的利益,更是指一种预期利益即可能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
在借贷关系中,贷方按约给付贷款后在约定期间届满后的本息,应是其依合同应得的直接利益,而因借方违约而致的逾期利息,则应理解为贷方预期的可得利益,这两种利益均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那么是否就应依约定期间内的约定利率来计息呢?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设想一下当初约定利率的背景,这种利率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特定的借期与资金的使用风险等因素而确定的,这个利率可能很高,也可能很低。
而在逾期利率的确定上,上述几种特定的因素显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般而言,相对人的信用降低了,偿还能力也下降了,借期更是届满了,再按原来的利率计息,显然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换而言之,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在实践中,也会带来如下的两种弊端:1、如果原利率较高,虽然可被视为一种对违约人的惩罚,但这种惩罚一方面缺少法律上的依据,我国法律一般是不认可惩罚性赔偿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借方的还款能力所限而难以实现;2、如果原利率较低,则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放纵了违约;另一方面也使贷方的损失处于继续扩大的状态。

  现在只有银行利率说了,唯一的结果当然有最充分的理由。
首先要回答的是这个利率是从何而来。
在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学家们发明了一种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寻找一个能够反映整体水准的平均标准。
例如在确定无固定收入之人的误工损失时,通常的做法是以当地平均的人均收入为标准,而一直被标准问题所困扰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我国的立法者也有意制定类似的标准。
运用这个方法,现在的问题是为逾期利率确定一个社会平均值。
再看国家的银行利率,在我国,银行利率是由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内国家政治、经济的整体情况及发展需要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它最能反映这个时期的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中货币资金的平均增值能力,虽然其中也有一定的宏观调控的因素,但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它主要还是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的整体要求。
因此,如果在社会总货币资金的流动中,存在着一个平均增值率的话,国家银行利率应是最贴近这个值的标准。
而且,从司法成本与效率的角度看,得到和运用这个标准,都是相当简便的事。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可否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呢?从字面上看,《意见》124条并未将这种计息方法局限于“约定期间”,这个疑问来至于我们在司法过程中,人为地缩小了它的适用范围;从实质上看,处于诉讼的借贷纠纷,争议的主要方面就是利率,而且主要是逾期利率,因为约定不明一般源于“字迹不清”或“不同理解”以及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从常理以及数量上看,前两种情况的发生机率相对后者要小的多。
这一点与《意见》124条的规定是完全相符的。
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
所以说,以银行利率说解决问题,不但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最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计息的基数。
首先还是要回到《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预期的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逾期利息是这种预期利益的具体表现,因此它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的预见。
在借贷合同订立时,借款方的合理、正常的预见应是按时还本付息,若静止在约定期间届满的这一刻,贷方的预期利益应是借款本息总额。
同理,逾期之后,其利息的计算则应以这个本息总额为基数。

  反过来看,若以借款时的本金来计息会推出什么样的结论呢?在同样的一笔借款到期后,可以假设这样的两种情形:一人归还了本息,又以银行利率将本息借回;另一人则拒不归还。
显然前者是一种守法行为,而后者则反之,但是若以本金计算逾期利息,后者所付的利息总额却要比前者要少。
法的作用之一便是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如果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可以降低成本,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以本息总额计息似有“复利”之嫌,其实不然。
《意见》第125条与《合同法》第200条所规定的“复利”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在借款期满前(一般是在借款之时)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或在约定期间内多次计息时的所谓“利滚利”,而在逾期利息的计算是基于约定期满后,一次性的计息,不存在“复利”问题。

  综上所述,可以用一个公式来回答本文的标题所问:未约定利率的逾期利息=到期后的本息总额×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逾期时间。

逾期还款利息如何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和逾期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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