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铁路警察属于司法类型所以规定条件如下: 一、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全国多数铁路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的不同岗位,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
仅以北京铁路两级法院的来说,目前北京铁路两级法院是一个中院,个基层院,共有法警26名,其中法警兼有其他职称的有21名,兼职的岗位有会计、挡案员、司机、门位,有些法警目前还在办公室的编制中,由于兼职多,造成铁路法院的法警工作任务分散。目前有些铁路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司法警察队伍目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又不愿意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2、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
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的从属、辅助的性质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
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这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发生意外事件,法警不能主动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造成警务活动中的被动局面。 3、司法警察队伍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铁路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各法院在对法警的使用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将法警作为司机使用,有的法院将法警当勤杂人员使用,加之铁路法院的司法警察当初都是从铁路一线工人调过来的,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根据近几年来的统计,铁路法院在提押、暂看、开庭过程中没有发生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等事件。
但个别法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麻痹大意的问题仍然是法警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法警在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铁路法院恢复建院已经二十五年了,但法警的录入工作已经有十二、三年没有进行了。法警的年龄结构已到了青黄不接的地步。
大部分铁路法院的法警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四十五、六岁。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铁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体制、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法警不能及时从社会或其他渠道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目前现有以工代警人员长期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在去年北京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王明达副院长做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讲话,指出了法警队伍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我们还缺乏创新意识,法警队的建设与形势发展还不相适应。
二是人员老化、职级待遇偏低等问题,也使得法警队伍的积极性和可持续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多年来没有招收职业法警,职业法警存在潜在断档问题。
三是许多法警队多年来未发生人犯脱逃、自伤、自残事故,在一些单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麻痹思想。同时要看到近几年审判任务更加繁重,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后,刑事审判的审限要求更加严格,公开审判的力度进一步加强,这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司法警察工作发展方向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入手,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契机,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目前有的铁路法院法警分散管理的局面。在落实编队管理过程中,铁路中院应大胆纠正基层法院的法警不规范管理行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铁路中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铁路中院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铁路中院司法警察领导对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法警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
同时对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的警务活动实行调警令制度。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
为确保司法警察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司法警察工作应朝。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36条也专门针对铁路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有《铁路法》
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30号令)《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还有一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再有就是铁路内部执行的相关规章,实在是太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同样适用于在铁路上工作的职工。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法律效力等级按照由高到低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认可,处于效力等级的最顶层。其中宪法作为国家基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规定相违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2层。行政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后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处于效力等级的第3层,二者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不过二者之间部门规章的效力略低一些,如果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冲突,不能确定适用哪一个,那么应由国务院拿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则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当部门规章与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冲突时,由国务院裁决如何适用。
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看了效力,LZ知道假如相抵触以哪个为准了吧。
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职责:
1. 负责火车站站内治安秩序管理。
2. 负责清理站内黄牛党、盗抢人员、诈骗人员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讨人员。
3. 负责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员及违法犯罪人员。
4. 负责查获“三品”(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和毒害品)。
二、火车站派出所民警义务(此义务在《人民警察法》第20条做了明确规定):
1.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 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火车站派出所隶属于铁路公安处,是铁路公安工作的最基层单位,铁路公安民警负责火车站站内治安秩序管理,清理站内黄牛党、盗抢人员、诈骗人员、卖淫人员等不法分子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排查混在旅客中的在逃人员及违法犯罪人员,查获“三品”,对所辖的铁路线路进行巡逻巡线,排除线路上的危险因素,宣传教育沿线的群众等。
铁路警察是光荣的职业,09年刚转为国家公务员,铁道部公安局改为公安部第十局,脱离铁路企业管理,这是第一次公开考试录用铁警,以前都是铁路局内定,走后门托关系进。所以要把握好机会,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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