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捕第7天才做出决定吗?

2023-06-06 05:41发布

审查批捕第7天才做出决定吗?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作为黄金救援期中含金量最高的7天,必须分秒必争好好利用,尤其是在公安机关沟通不畅情况下。

那么,检察官是如何安排这7天的时间呢?是不是在第7天才会作出决定呢?律师又该注意一些什么呢?

一、一般情况:7天

首先,再次明确,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是7日内,也就是最长7日,而不是7日。那为什么大家的印象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就是7日呢?无外乎是习惯成自然,因为大多数案件,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都是7日。

那么,这7天又是如何分配的呢?个人认为,一般可以分为三段:

1.第1、2、3天

前三天,检察官一般做的工作就是拿到案件进行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初步审查,对案逐步形成内心的大致判断,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也正因为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确定性意见尚未正式形成,此时律师表达辩护意见更容易达到效果,也是律师表达辩护意见的黄金时间。

另外,现在都是捕诉合一,终身负责制,此时间段律师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可以帮助检察官审查案件全貌,使其注意到不同的看法,防止过于自信的经验主义导致偏听偏信,检察官一般比较容易接受。

同时,在看公安提供的指控材料的同时,参考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先入为主的影响,相对来说会更加的客观公正。

因此,这个时间段必须充分重视,越早沟通越好。这也是报不后要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检察官的原因。 然而,检察官有时候也不太好沟通,你约他面谈,回复基本上永远没空,有什么意见可以电话沟通,或者形成书面材料递交过去。尤其是,第1-3天,你打电话过去,还有一个常见的理由回复你,他还没看案卷呢。至于是否真的没有看案卷,谁知道呢?这就造成了纵使你准备了多种策略交换意见,顿时如泥牛入海、化于无形。

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等着再次沟通,一挂了之,要知道,打通电话也不是件容易的事,要珍惜每次沟通的机会。如果没有看卷更好,此时,最好将计就计,及时把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提出,主动让检察官形成对当事人有利的先入为主。

另外,要尽可能预约面谈,以便更深入的交换意见,毕竟面谈和电话的效果完全不能等同。如果无法面谈,退而求其次,要预约再次电话交换意见。如果要求递交书面意见的最好亲自送达,有时候快递也不见得靠谱,净耽误时间,实在没办法需要邮寄的也要及时和检察官核实是否签收。

2.第4、5天

经过阅卷,并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官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证据及争议焦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两天一般会安排前往看守所提审当事人。

这两天律师要做些什么呢?根据前面的预约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和检察官沟通交换意见,并根据了解的新情况,提出补充辩护意见。如果前几天没有及时递交辩护意见,这两天基本上是最后的期限,因为第6、第7天很可能决定都出来了,到时再提交估计黄花菜都凉了。

还有需要提醒的是,此时如果询问检察官个人的倾向性意见,一般也不会得到明确的答案,反而是打太极推托居多,需要领导审批决定或上检委会讨论都是常见的理由。

3.第6、7天

大部分案件在第6天,检察官会将拟批捕或不批捕的内部报告提交审批,也就是说,此时检察官已经有了自己的最终意见,后续只是审批程序的问题,只是不批捕的比批捕的程序更加复杂而已。 而且实务中,一般第7天出批捕决定,第6日就已经审批好,逮捕决定书也制作完毕,日期只需要选择填写第7日的日期就可以了。否则,第7日才制作决定书,时间上可能会比较赶。

因为,检察院决定逮捕后,案件流转到案管,案管再通知公安承办,公安承办再去案管拿案卷,然后根据逮捕决定书再制作逮捕证,然后再前往看守所宣布逮捕,这个过程下来,最快也要三四个小时。

所以,只有极少数案件或因为案件争议较大、或因为审批程序原因、或因为检察官来不及办理等等,才会等到第7天作出决定。

因此,要跟检察院沟通一定要趁早,第6天已经很危险了。而且就算律师要和检察官沟通案件进展,检察官一般也会说第7天才会作出决定。注意,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否则,可能会导致措手不及。因为说不定第7天一大早,公安就拿到批捕决定书,然后去看守所宣布逮捕了。

另外,到了最后两日,不管是对家属还是对律师来说,都是十分煎熬的。律师除了和检察官沟通案件进展外,最重要的就是沟通是否批捕的结果了。而此时问检察官,就和问做B超的医生自家媳妇怀的是男孩儿还是女孩儿一样,让人摸不着头脑。

如果是逮捕的还好,多次沟通时可能从表现的强硬态度看出端倪,而如果是不批捕的,基本上会守口如瓶。原因嘛,也很好理解,抛开内部纪律不说,最重要的是怕一些无良律师,提前知道不捕的消息,利用时间差和信息不对称,和家属说提供一笔钱我帮你活动活动就能取保了而欺骗家属。 二、特殊情况:7天

有一般就有特殊,在小于7日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批捕决定的情况,虽属特殊,但实务中也不在少数,可以简单分为主动和被动两大类:

1.主动类

主动类,是指检察官主动提前作出逮捕决定,一般需要满足案情简单、证据充足、检察官时间宽裕等条件,可以分为追捕的、有重大影响的等类型,和报捕规律分类基本一致,详情可参考往期文章《报捕时间有没有规律?》。

其中,证据充足是前提。逮捕的证据不像审查起诉要求确实充分,足够即可。如果属于可能判处由其徒刑以上刑罚,具有社会危险性、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之一,或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检察官主动快速决定逮捕。

当然,不批捕的也适用提前作出决定的情形。基于一般情况下的7天审查批捕认知,检察官提前决定的,一般会通知公安机关,至于是否会告知律师,不要抱有幻想,大概率是不会的。所以,再一次强调,要和检察官保持及时沟通。

作者近日就遇到周二开始起算审查批捕期限,下周二是第7天,甚至和检察官沟通进展,都告知下周才会作出决定,谁知星期五就直接出结果不予批捕了。

2.被动类

被动类基本上就是时间所限,不得不在小于7天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审查批捕期限内包含周末或涉及节假日。

包含周末是最常见的,比如周一或者上周五报捕,本周一起算审查批捕时间,第6天和第7天刚好是周末。所以,周五是最后的工作日,也就是审查批捕的最后期限。

涉及节假日的除了类似包含周末的情形,还有一种就是节假日较长,公安拘留侦查的时间也比较短,报捕时留给检察院的时间不足7日,检察官也不得不在小于7天的工作日时间内作出决定。这种情形,公安机关一般会提前和检察院沟通。至于是否告知律师,你猜?所以律师要特别留意涉及节假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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