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的认可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文章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如何申请法院认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对于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书,必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进行裁定认可后,才能在我国生效。首先,中国公民需要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注: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以下情况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认可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人在国外,可委托国内的代理人
对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费用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需要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外国的离婚判决书未得到我国法院的承担,双方在我国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当事人可能无法再在国内登记结婚,即使办理了结婚的登记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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