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企业发行债券要符合法规的哪些要求)

2023-06-06 12:47发布

企业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企业发行债券要符合法规的哪些要求)

1.企业发行债券要符合法规的哪些要求

企业发行的债券一般称为“企业债”,企业债与公司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企业债的范围要比公司债更大,企业债既包括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又包括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管理条例》对企业债的发行进行了相关的规定。2008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债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如下规定: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债的发行,主要是依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是指公司债券从发行者手中转换到债券投资者手中的过程。

公司发行债券的实质是以负债方式向社会公众筹措资金。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涉及债券总额、债券利率水平、公司净资产数额、公司盈利水平、政府产业政策等。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直接发行是公司直接向投资者发行债券。

其发行成本低,无需公开财务资料,但发行量和社会影响较小。间接发行是公司通过证券发行中价机构向投资者发行债券。

具体方式有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任 发行企业债券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发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应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根据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93]24号“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所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购买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按照本条规定,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如已挪用于购买企业债券,按规定也必须立即收回。

其实,对于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和经销机构来说,他们本身并没有过错,有过错的就是购买债券的企业,如强令从发行企业和代理代行机构那里收回资金,也未见得公平。似应考虑由购买企业将债券转让给他人,尔后再从他人处将资金收回。

(三)未按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 5%以下的罚款。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在申报发行时其资金用途已经确定,不允许随意改变使用用途,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很清楚。

(四)承销和转让企业债券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对此,条例第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滥发债券,不得滥用所筹集资金,也不能委托没有经营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和转让企业债券,无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违反了规定,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有权处罚的机构及其职权 根据条例之规定,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作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规定,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审批发行企业债券的机关,其工作人员在具体审批时把关不严,有的甚至可能与发行债券的企业人员勾结在一起,对不该予以批准的作出了批准决定,或者不该批准那么大数额的却也作出批准决定,对这种渎职或失职行为,均应依法予以处理。

4.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呢

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规定 (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 企业发行债券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滥发企业债券。

一般认为,商业性的经营公司、中介企业、服务行业均不适于发行企业债券。全民、集体大、中型生产性企业才可以成为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

具体地说,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是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二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三是企业具有偿债能力;四是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五是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中央或地方欲重点扶植的企业及其重点项目,所筹集资金用于国家支持的产业,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当然,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当的偿债能力,即以其资产作为到期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后盾,如系小型企业,或者已经资不抵债,就不符合发行债券的基本条件,如即使已经发行债券,该发行行为也应认定为违法。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条例还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这应当说是对企业获取债券资金后如何使用资金的限制性条款,要让企业明白债券款到手后并非可以随便支配、处分,必须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适当使用资金,不准许作风险性投资。

这种限制,一方面是为了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之弥补,能够保持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至于前三年盈利,得到一大笔债券款后反而生产陷于停滞,或者出现亏损等不应有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防止企业作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防止债券款的无谓流失,免得给购券人(或持券人)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发行债券后包袱过重,一旦发生生产、经营亏损,则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和倒闭。

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该规定是从防止企业发行债券可能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角度为出发点的,从而避免企业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不切实际地随意制定债券利率,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企业发行债券一般分为短期和长期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发债企业,其将券款投入固定资产后,往往见效益时间较长,收回成本速度较慢,固有必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企业将资金随意投入固定资产,增加持券人的负担。

(三)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 根据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凡是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比如只有人民银行批准,或只有计委批准,或尽管有两个审批单位的审批手续,但该两单位不符合文件规定,即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上的部门审批,即应当认定发行企业债券未得到依法审批,该发行企业债券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5.公司债券发行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第一,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再次发行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四,发行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得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6.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要求和政策法规或者经验等

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下半年推出。修订的条例将有三大突破:企业债券的发放将由过去的审批制变为审核制,企业发债和利率将进一步市场化,明确规定企业债券信用等级的差异对债券利率的影响。过去企业发债的程序是,国家先批项目,再批额度,然后才能发行债券。修改后的程序将是企业自己报项目,只要符合发债必备条件,原则上就可以发行债券。过去规定如果企业是发行三年期债券,其利率不得高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在新的条例中,这个限制将有所放宽。明确规定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差异,意味着企业债券将为优秀的民营企业打开直接融资的另一条渠道。

债券利率市场化也将会吸引更多对内地房地产市场看好的国内外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为房地产企业打开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发行企业债券可以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巨大的资金压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企业债券利息应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经过此前的8次降息,目前的银行利率已基本接近谷底,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发行长期债券进行债权性融资。

按照此前的政策,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由于种种特征,不易取得较高的资信等级,增加了发行债券的难度。这些特征是:区域性明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在市场供求、经营管理上区别很大;受各地政府法规及政策管制影响大;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景气周期有着明显关系;房地产企业还普遍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问题,过分依赖于贷款和预收款,其资产负债率很高。

但债券利率市场化以后,房地产企业就可以根据目前行业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确定较高的债券利率,以吸引对内地房地产市场看好的国内外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这样既满足了我国快速发展的房地产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也开辟了境外资金进入中国房地产业的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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