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动火审批的规定,主要出自《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具体分为三级,即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单位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结合项目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3.一级动火的作业范围及审批程序
作业范围:
(1)禁火区域内的油箱、油罐、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2)各种压力容器、设备等;
(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4)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审批程序:
(1)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2)动火作业证由项目安全员负责填写,经项目经理审核,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分公司工程部审批,批准后方可作业。
4.二级动火的作业范围及审批程序
作业范围: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明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审批程序:
(1)申请应在3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2)动火作业证由班组长负责填写,经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审核,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作业。
5.三级动火的作业范围及审批程序
作业范围: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防水施工及焊、割等明火作业;
审批程序
(1)请应在当天动火作业前提出,动火证当天有效。
(2)动火作业证由班组长负责填写,附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后,报项目部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方可作业。
6.所有动火作业必须设看火人,配置相应消防器材。
7.有重大活动时及节假日动火必须升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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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
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 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 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1高处作业的定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1.2特殊高处作业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2.2高处作业要求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
动火审批手续根据动火级别不同而不同。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 1、必须由要求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的车间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报厂主管防火煤作的保卫(或安技)部门审批。 2、如果特别危险场所或部门动火,要由厂长召集主管安技、保卫工人物副厂长、总工程师以及安技、保卫、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的领导,共同讨论制定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厂长和总工、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科长签字,方可执行。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 1、二级动火由要求执行焊割的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 2、经单位负责防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并签字后,交动火人执行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 1、申请动火部门主管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 2、由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并向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保卫部门登记即可。
扩展资料: 动火四原则: 1、可动可不动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动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用火,一律禁止。
2、动火人和防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3、生产装置进行大修,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应彻底撤出。
送至装置外存放。并加盲板与装置完全隔绝。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并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动火。
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发全技术规范》、《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扩展资料
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5、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江都政府网—《江都区工贸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为保证企业的防火安全,企业应设固定的动火车间(或场地),同时加强对临时动火的部位和场所管理,坚持动火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审批。一级动火的情况有:禁火区域内,油罐、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可 燃液体的各种容器和设备,各种有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高空焊割作业,比较密闭的房间、容器和场所,作业现场堆存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一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车间或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调度部门,由其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出作业时间,由参加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企业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
二级动火审批。二级动火情况有:在具有一定火险因 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小型的油箱、油桶等 容器;登高焊割作业。
二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申请焊 割作业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由车间或工段的负责人召集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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