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
——注册底线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3、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注册步骤
步骤一、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步骤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三、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步骤三、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步骤四、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步骤五、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步骤六、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民法通则》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杨凌律所——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
2020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2.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6.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7.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8.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9.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
合伙协议类似于公司章程,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必备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载明的事项,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协议无效。选择事项是指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记载法律不加限定。但一经记载,便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曾按上述思路将合伙协议内容分为必载事项和选载事项两类。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后为突出重点并方便操作,本法仅对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提出了要求,而对选择性内容则由合伙人自行商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由于各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对所有不同企业合伙协议的内容都作出规定,因而允许合伙人在上述内容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在协议中规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内容,如经营期限、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企业散伙条件等。一般来说,确定合伙人的违责任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在出资或协议增资方面。要看合伙人是否按时、足额地依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企业经营中决定增加出资的,合伙人是否严格按决定执行,然后据此规定对未履行这种义务者如何处理,如果由此造成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等。
二、在企业事务执行方面。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是否越权执行企业事务,发生不履行职责或越权执行事务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如何处理,造成企业的损失是否以及如何由当事人承担。
三、在合伙人的操行方面。要规定合伙人如从事同企业的竞争业务,擅自与企业进行交易,单独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如何处理。对此类问题法律规定有处理办法,合伙协议应确定要否对这类行为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企业内部可以从重处罚,但不能罚过其责,由此损害该合伙人的合法利益)
至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理规定,主要是要求违约者承担或部分承担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托其执行事务的权力,以至对其予以除名等。
从风险方面讲,成立一个公司为妥。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妥。如果是真的是好朋友,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或是个人合伙也可,这样就没有资金压力了。
因为成立公司有严格的注册资金要求。 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成立一家服务性的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详见公司法第23条)。
而成立合伙企业或个人合伙,则无严格的资金要求,只要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即可,各方出资由其他合伙人监督。具体事宜,我认为还是在现实中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为好。
关于公司的登记问题,具体请查看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只选择一条供你参考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有关合伙企业,请查看合伙企业法,具体也选择一条供你参考。
第十五条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
合伙与成立公司是有一定区别的,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上。如果要选择合伙,那么合伙人就必须清楚合伙的一些法律常识。
一、合伙的法律定义 个人“合伙”就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经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成为法律上的“合伙企业”。
当然,为了简便,“合伙”可以自愿地不办理注册登记,仅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适合部分各方面条件不成熟不确定的初创合伙。 二、合伙的出资方式 “合伙”是一种“人合”的组织,不同于“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实体。
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三、合伙的责任??无限责任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伟大发明,它消除了股东的不确定风险,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合伙”恰恰是一种高风险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的一种补充。“合伙”所发生的债务,先以合伙人投入该“合伙”或“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偿还,不足偿还的,按照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由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而且各合伙人“连坐”,即任何一位合伙人都有义务替其他合伙人还债,然后再去请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这就是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
四、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五、税收优惠 “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每个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盈利分配 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1)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2)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特别提示 1合伙投入财产为合伙人各自所有。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可能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无约定时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规则分别为:按照约定份额→出资份额→等额。 七、合伙人对内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 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合伙人没有如期如数按约定的出资方式缴付自己的出资,即违反出资协议,就应当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合伙人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若给其造成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 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按《合伙 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 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 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三)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 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四。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和合伙企业法都规定个人合伙。
这些法律规定个人合伙的组成,经营活动范围,合伙人的责任等。个人合伙在我国民法中是等同与自然人对待的,因此,个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无限连带自认是一种对外责任,而合伙人内部关系的考点常常会与之相互结合。 掌握个人合伙,必须主意三点: 第一,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 第二,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 第三;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五条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六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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