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可以进行选择。
“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主要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例如: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性规范
从学术或实践的角度来看,“应该”和“必要”是强制性规范。意义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必要性”在语气上比“应该”更严重。
在立法中,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颁布的《立法工作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年]62号文)对“应当”和“必须”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化,一般不在法律文件中使用“必须”。具体规定如下:
①“应该”与“必然”的含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当表达义务规范时,法律一般使用“应当”而不需要。
②仲裁庭应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
总之,从规范的角度看,无论是具体立法还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都要避免使用“必须”和使用“应当”更科学。
拓展资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规范(试行一)》
"必须"、"应当"的理解,应该要把"可以"一起来讲。
"可以"、"必须"、"应当",是法律文书中常见的用语,措辞的不同,表达的意义也不一样。 "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
在法律规范中凡带有'可以"的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说,是授杈性的规范。这种规范的特点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
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必须'和'可以"正好相反。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所有的情况都加以考虑了,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 "应当',在法律规范中的意义比较复杂,难以用权利义务的概念来表达。
我国法律中的"应当'虽然很近似于"必须",但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种把"应当"和"必须'混为一谈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法律中应当和可以之间的区别如下:
1、法律权利不同。法律中“应当”条款规定的法律主体的义务,如果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以”表述的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否作出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法律主体自主决定,不论其最终选择的是允许范围内的何种行为,都将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
2、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上的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
3、法律效力不同。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扩展资料:
法律语言规范示例
和,以及,或者
“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法律语言学研究网-关于“应当”一词的立法建议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可以进行选择。
“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主要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
例如: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性规范 。
您好:
这个是法理学上的问题,严格意义上“应当”不可以解释为“必须”。
具体涉及到“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可以在法理学的著作上找到)。
涉及“应当”二字的法律规则多是“义务性规则”,其“行为模式”多是“应为模式”。
所以这类条款多是给主体设定义务的,“必须”和“应当”都表示了主体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但是在法律规则中“必须”恰恰不能代替“应当”,这主要是——在程度上“应当”具有更多的弹性。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而法律规则在适用上为了避免“过分的僵化,给予一定的弹性”,所以基本上所用的词都是“应当”。
而《民法通则》第6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很少见出现“必须”的条款,它能给出很好的启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一些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如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再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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