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第一节9到22条。具体如下: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物权法》中,第二章第一节9到22条。
具体如下: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一、根据刑法规定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偷渡国家(边境)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渡国家(边境)边境的集团的主要成员。
2、多次组织他人偷渡国家(边境)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渡国家(边境)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的人身自由。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8、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为跨境走私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偷渡国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偷渡原因:
1、出国很难获得签证。不符合出境条件的,尽量偷渡入境。
2、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团体的利益,或者达到一定的目的,逃避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检查逮捕,选择走私。
3、落后沿海地区的人和蛇、猪、农民是主要的。他们认为国外到处都有黄金。
4、这个地区有出国的传统。福建等沿海地区有数百年的出国工作传统。
5、地方官僚腐败。走私猖獗的地区往往是走私和走私猖獗的地区。一些守卫国家大门的部门无法或参与其中。
6、一些国外的流氓同胞(犯罪集团)为了牟取暴利而全面参与这个组织。
7、政府部门的官僚作风很严重。正常工作很困难,没有人知道出入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有些走私者在国外有亲戚,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出国。
扩展资料:
1、不论安达曼海还是地中海,每一条偷渡船上,拥挤的不是一个个数字,而是一条条生命。偷渡潮愈演愈烈,不容国际社会回避。应对偷渡潮不可或缺的是地区和国际的协调努力。
2、谴责蛇头黑心贪婪残酷容易,批评拒绝偷渡船靠岸的国家狠心也不难,关键还是要拿出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不清除贫困、歧视、动荡和战乱的土壤,仅靠抓捕到几个蛇头不是治本之策。
3、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进而对整个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了危险系数,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4、出境
1、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2、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3、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2)、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偷渡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人民网-应对偷渡潮需强化国际协调
湖南的刚考过,主要是客观题目,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还是比较容易的,考察点主要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和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和物权法。
内容挺多,点比较细,因为以前在房管局工作,所以相对来说容易些。你可以去淘宝买一份不动产登记考试资料的电子版,打印出来看 背诵记忆就可以,还是效率挺高的,里面有很多试题真题,比单纯自己看书要好,记得那个淘宝店铺是不动产考试小灵通,你可以直接搜索一下。我就是笔试面试都买的他们家资料通过的。
我们考了150分钟,里面还包括公共基础知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幸运的,很多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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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房产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为2017新婚姻法购房合同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 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为2017新婚姻法购房合同规定。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小编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以期为公众普法、解惑。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根据《婚姻法》第十...
▌裁判要旨:1.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要在法律上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必须符合《物权法》第六条关于公示的要求,必须具体、特定、明确。2.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理解有歧义时,应当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为标准,而不能以抵押权人如何理解为标准...
一、房产继承概述 (一)继承权的法律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②继承权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怎么证明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1、如果父母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认定是只...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物权纠纷大幅增加,尤其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 房屋因其属于不动产,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所有权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但是不动产登记仅是推定房屋所有权,当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与房屋...
目前房价高企,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购买一套房可能要花上几代人的积蓄。尤其是在北上广,在动辄千万的房屋买卖中,将辛辛苦苦积累的几百万元的首付款交付给一个陌生的房东,对于买方来说,你是不是担心以下法律问题:1、卖方违约拒售(尤其是房价暴涨时,卖...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实务中涉及婚姻家庭的纠纷,房子一直是绕不开的话题。而此次解释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部分的处理规定有重要修改。 ...
为了让广大民众更清晰更准确地读懂物权法司法,最高法院颁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每一天法规都有相应的解释。详细地读透读明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不仅可以理解物权法,更能作为物权法条文的分析工具。下面来看看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是怎样的。 ...
裁判主旨《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