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分地法律法规(土地法律法规关于分地是怎么规定的)

2023-06-06 17:33发布

村里分地法律法规(土地法律法规关于分地是怎么规定的)

1.土地法律法规关于分地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及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

对于二者分别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则可参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关联依据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2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010年12月3日修订) 第二章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3条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4条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5条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6条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第7条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8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9条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第10条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11条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收,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第12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13条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收的,其所有权不变。第14条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第15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第16条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17条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

2.农村分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zhidao。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版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通常,农村集体在处理和分配土地的时候,会按照权乡规习俗的,但是往往这种情况与法律和政策不符,因此目前按照你的情况,最好事先准备好书面反映材料,提出明确的要求,可先去找乡镇政府反映,要求解决你的问题,要求明确给你答复的时限,到时如果没有下文,建议你就此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村里不给分地

据你所说,村里因你出嫁收回了你的承包地,就是不对的,因为你在你丈夫家并没有取得承包地。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该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这个整体,即承包方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每个成员为单位。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你与组长或与村委会村长协商,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倘协议不成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诉,或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祝你好运!

4.农村以前分的地现在重新分怎么分

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配的原则如下: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

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

(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

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5.农村土地农村法律

网搜啊,这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东西一搜就有,多了去了。

目前施行的完全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方面的法律有5部、相关法律7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相关法律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另外宪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中有部分条款相关。

目前适用的法规共有26部:

1、《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全国土地纲要总体规划管理纲要(2006——2020年)》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7、《土地登记办法》

8、《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9、《土地调查条例

10、《退耕还林条例

1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2、《违反土地管理使用规定处分办法》

1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4、《土地证书印刷管理办法》

15、《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

19、《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21、《风景名胜区条例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3、《国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法律适用》

24、《外商投资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2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规定比法规更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6.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国土资源部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证书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确定村、组等发包主体和土地所有权界限;如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原发包方发生撤销、合并的,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确定撤销、合并前后发包方名称、地界等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期签订的农户土地承包合同、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建立的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法律文件为依据,确定土地承包方权属关系。

以农户家庭户籍、婚姻证明等法律文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权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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