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的关于劳动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06 20:40发布

中国颁布的关于劳动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成: (一)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并监督实施。

(二)劳动法律: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劳动法文件,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和发布的地方性的规范性过去性文件。

(五)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即由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协约。 (六)有关法律规范的正式解释: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目的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2.今年新出台的关于劳动的主要法规法律以及政策有那些

这些规定分别量化,切合实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使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程序进一步得到强化;二是派遣单位的用工形式。

对此,《劳动合同法》用了大量篇幅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民主监督管理程序得到强化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规范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无可奈何,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同时又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使劳动者缺乏就业稳定感,降低用人成本。

少数用人单位采用偷梁换柱,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或长期不予订立,劳动者对此即使有意见,客观上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系统管理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之六,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辞退员工的、公开制订。

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不完善,制订程序不民主的现象、抽象,不便于实践处理,而且缺乏法律性的权威,《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确立的问题上规定明确具体,加重了法律处罚,切中了一些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借此规避法定义务的要害。 亮点之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会很大程度地限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问题上的随意性,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而且对其限制范围、期间经济补偿的日期和方式等都给予了明确,并缩短了竞业期限。

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情节严重的,它要求依法民主,而且加重了其违法责任,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有力的敦促作用,一年一签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落到实处。针对这种情况;三是在试用期内大大折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明确了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务派遣中用工和派遣单位的应尽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损失的尺度难以把握,从而引起了许多劳动纠纷。许多用人单位,尤其一些垂直单位不烦其力。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较具体而又合理的规定,不仅首次将竞业限制纳入到全国性法律之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适用范围扩大 在《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基础上,为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得不到落实: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无疑它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竞业限制得以细化和规范 对于竞业限制,原相关部门虽然作出了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规定的实施,对原形成多年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改变其用工性质时;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基础上,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标准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对遏制滥用试用期,维护新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但比较原则。《劳动合同法》充实和调整了这一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之五:用人单位违法解聘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也不给予经济补偿,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其他法定限制条件的;四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亮点之七。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限制,防止或减少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亮点之八:劳务派遣有了明确法律调整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十分火爆,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订立的,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而易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这一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正常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3.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所规定的标准。

我国的劳动基准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资)、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具体规定有: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994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放假办法》(1999年)

2、工资方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

3、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

4.国家最新出台的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建立和发展,从时间上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1、第一个时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创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6月, 政务院颁布了带有失业保障性质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1951年2月, 政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这个《保险条例》和1950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对职工的医疗、生育、养老、病假、伤残、死亡、失业等待遇都作了最低标准的规定,从而解除或减轻了职工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

政务院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保险条例》。到1956年,我国当年享受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

195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保护条例(草案)》。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这一制度增加了我国社会保险的保障项目。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以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1950年颁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革命工作人员的伤残死亡待遇作了规定。

1952年颁布了《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1955年颂布了《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

这些单行法规分别对疾病、养老、生育、伤亡等项的保险待遇作了规定。到1957年末,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立法工作。

2、第二个时期(1958年初——1966年4月):发展时期。1958 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职、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待遇,解决了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办法不一致的矛盾。

为了解决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中存在的浪费问题,1965年和1966年我国分别颁布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的通知》和《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改善了职工患病时的医疗待遇。同时,为了保证职工在病伤或生育时获得合理的休养和病伤、产假待遇,做好职工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批准工人、职工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

这期间建立了移地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为了方便移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及时享受待遇,减轻基层负担,厉行节约,避免支付差错,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制定了《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试行办法》。为了合理解决轻工业、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职工的退休退职的福利待遇问题,1966年4月颁布了《关于手工业厂、社职工、社员退休福利统筹办法(试行草案)》、《关于手工业厂、社职工、社员退职处理办法(试行草案)》,这两个试行草案对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的实施范围、退休退职的条件和补助标准以及统筹基金的来源和征集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通过以上的改进立法,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3、第三个时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滞和受破坏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在十年内乱时期, 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制度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在理论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被否定,劳动保险被污蔑为“修正主义”,是“腐蚀人民腐蚀机关工作人员”,是“形式上为工人好,实际上腐蚀工人意识”,是“鼓励懒汉”等,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错误认识。

在实践上,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社会保险金的征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被停止,正常的退休退职工作在一些地区被迫中止,移地支付保险待遇的办法也被迫停止执行。特别是196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建议(草案)》,停止提取社会保险金,取消了社会保险费统筹制度,将社会保险改为企业保险。

这就降低了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劳动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总之,在十年内乱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大大地倒退了。

4、第四个时期(1976年10 月至今):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 1976年10月,十年内乱结束,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也得以全面恢复和重建。

1984年,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

颁布了大量社会保障法律法规。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

同年,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

5.从我国建国至今有多少关于劳动者与企业的法律法规

法律:

最有名的是《劳动合同法》,07颁布的,对95年《劳动法》进行了重大修订。

还有就是《劳动调解仲裁法》。

重要行政法规:

《劳动保险条例》(195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等

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等

6.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包含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5、《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6、《失业保险条例

1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3、《工伤保险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27、《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9、《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3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四、部门规章

3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3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5、《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6、《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37、《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39、《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40、《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41、《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42、《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43、《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4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45、《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4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49、《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50、《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2、《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3、《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55、《最低工资规定》

56、《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57、《集体合同规定

58、《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9、《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60、《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61、《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

6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6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66、《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67、《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司法解释

92、《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7.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上规定的,该条例已经废止,企业再使用开除处理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失当,可以申请仲裁,请求撤销企业开除决定。

【开除】(Dismiss from Position)是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行政处分最严厉的一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

【开除 程序 补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63号规定:关于企业开除职工的程序是否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执行问题。我们认为国发(1984)67号文规定的“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是指企业厂长(经理)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奖惩职工的权力。一九九二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如果企业未按法规规定的程序奖惩职工,有关部门可要求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

8.关于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太多了。无法一一赘述,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主要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

培训与考核

劳动部关于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与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工人考核条例

安全生产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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