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 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 论处。
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 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 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 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补 偿、安置费用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 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未按期全额支付到 位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拒绝建 设单位动工用地。
4。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 真正落实的,不得报批用地;对征收土地已经依法批准,而没 有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将停止受理该地区 的建设用地申报。
关于违章建筑的规定很多,要看具体违章建筑的类型。
城乡规划法(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4)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如果车主对违章处罚不认同可通过法律诉讼提出申诉。交通违法当事人如有不服,应在收到异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四十四条明确建设占用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明确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四条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占地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即实施具体违法占地行为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违法占地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四十四条明确建设占用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明确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十四条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条件和程序。 。
您好,
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筑。违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没有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虽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批准的范围、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违法建筑如何认定?
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多依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无房产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黄益敏、金丐德等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征收一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须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滨江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建造年限进行初步调查和公示,并未由政府组织土地、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且滨江街道办事处本身不具有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权,即便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作出认定和处理,亦属违法或无效行为。
综上,无证房并不是违法建筑的代名词,对无证房一概不给予补偿是拆迁人无视被拆人合法权益的做法。无证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房屋及权利有清楚的认识,在拆迁过程中关注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拆迁程序等是否有违法之处,以做到有备无患。
上海中炀律师事务所 资深债权债务律师团队叶宝强律师 擅长 民间借贷 借款纠纷 债务追讨 公司债务 承接各类借款纠纷 专注债务纠纷处理 一流债权债务律师 二十余年丰富经验 值得信.赖我要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需要收取多少律师费用?财产案件根据诉讼...
1.江苏省徐州市交通违章法律规定处理带什么资料去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4、现金和银行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下塘西路5号3、4楼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州市东风中503号东建大厦5楼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一街3巷l号7楼 87370148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宝岗大道242号...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下塘西路5号3、4楼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州市东风中503号东建大厦5楼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一街3巷l号7楼 87370148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宝岗大道242号...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下塘西路5号3、4楼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州市东风中503号东建大厦5楼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一街3巷l号7楼 87370148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宝岗大道242号...
事务所名称: 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 主 任: 毕铁峰 组织形式: 合伙所 办公电话: 38807096 38817993 传 真: 38809730 省 市: 广东省广州市 E-mail: tiandilaw@21cn...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下塘西路5号3、4楼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广州市东风中503号东建大厦5楼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一街3巷l号7楼 87370148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宝岗大道242号...
您好,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下塘西路5号3、4楼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113号华宇楼8楼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五羊新城寺右 新马路一街3巷l...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87370148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34389330 荔湾区法律援助处 81900542 越秀区法律援助处 83326246 白云区法...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87370148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34389330 荔湾区法律援助处 81900542 越秀区法律援助处 83326246 白云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