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联合体的法律法规(联合体投标的法律依据)

2023-06-06 11:48发布

epc联合体的法律法规(联合体投标的法律依据)

1.联合体投标的法律依据

现实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产生。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此条是中国对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活动的唯一的直接法律依据。它对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中标项目承担的责任、不得强制共同投标等做了非常原则和概括的规定,但是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关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牵头单位的选择与权利义务、联合体内部对中标项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对内对外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及其分担等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作者将对这几个问题的思考阐述如下。

2.联合体投标的法律依据

现实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产生。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此条是中国对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活动的唯一的直接法律依据。它对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中标项目承担的责任、不得强制共同投标等做了非常原则和概括的规定,但是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关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牵头单位的选择与权利义务、联合体内部对中标项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对内对外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及其分担等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作者将对这几个问题的思考阐述如下。

3.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招投标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在组成之前,就要明确内部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依据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组成联合体时共同订立的协议及合同为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所以中标通知书打印和评标名头应是联合体的名称。

4.关于联合体投标有哪些规定

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5.建筑法对联合承包体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对于联合体承包(共同承包)行为,有以下要求:

共同承包(联合体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这是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可有效地规避工程承包风险。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

作为大型的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是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和建设

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如果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有利于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

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髙投资效益。至

于中小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则无需采用共同承包方式,完全可由一家承包单位独立

完成。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

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这主要是为防止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而进行“资质挂靠” 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

责任承担等条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

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

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

方进行追偿。

6.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建筑法》第27条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法律定义使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适合大型建筑和复杂的工程。 (2)由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共同招标协商,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epc项目大小对联合体投标有要求吗

对于epc项目,工程投标控制价的大小,在编制招标文件阶段,招标控制价大小对设置投标人企业资质条件,有相关的规定,由于问题本身没有给出具体的项目概况无法给你判断,建议参考建设部发最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至于联合体招标考虑的原则:

简单来说,联合体资质的认定应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专业分工为依据。

不同专业工作由不同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应按照各自承担的专业工程所对应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有关专业工程联合体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对联合体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考核的内容;

同一专业由不同联合体成员分别承担的,按照其最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针对你所提的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联合体涉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资质,施工资质,都应该设定有相对应的资质等级来进行招投标,应为合理。

8.联合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划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投标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联合 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没有中标,开标结束后,联合体就自动解 散了。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 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 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 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对投标联合体的定性和认识投标联合体的法律地位,规定联合体各组成方的权利和义 务、违约责任等等都是极其重要的。

在招投标中,投标联合体常常采用合伙型投标联合体 的组织形式,即投标联合体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但并不登记为独立法人,在投标联合体 内部据此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在违约责任方面,对外(主要是对招标方)承担连 带责任,对内则依据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各方的过错分担。

通过对以上合伙型投标联合体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合伙性。这决定了投标联合体各方对招标方或招标项目而言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投标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招标投标协议和投标联合体内部协议 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

对于招标方而言。 这也是最理想的选择,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投标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他可以 选择投标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其次是管理上的有效 性。这主要通过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缔结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来实现。

根据招标的工 程项目的特点、要求、工程量大小等,一般在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针对此工程 项目而成立专门的组织协调管理机构,以确保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明确职责、互通信息、协调一致,为工程项目的局部合格、整体优化提供管理上的保障。最后是充分享有投标联 合体的经济管理自主权,投标联合体成员的退伙、解散除受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和招 标方的约束外,不须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制约,既极大地便利了市场经济主体,又提高了经 济的效益。

所以,一般招标文件要求组成联合体各方要签署协议,且协议中要约定谁负责,谁是 牵头人、联络人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 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 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一旦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 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方便联合体中标后,招标 人有利于协调和管理。

9.联合体投标应如何规范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两年来,各地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巨大的市场吸引了国内外大量企业的积极参与。

为了增强实力,分散风险,一些企业通过联合,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随着联合体投标的不断增加,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活动中联合体身份、如何确定联合体资格要求和资质级别等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下面通过相关法规条款对联合体投标做一简要分析。

联合体定义与特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与一般供应商相比较,联合体是一个针对于某个具体项目而存在的临时性组织,它随着项目招标而产生,伴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组成成员可以是法人企业、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联合体投标是把联合体各方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来看待,各组成成员之间应当通过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款项的支付。

投标资质认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儆φ庇幸环椒?喜晒喝斯娑ǖ奶囟ㄌ跫?lt;/font>上述法规条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资格做了基本要求,即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关能力,否则不能成为联合体的一方。而由于工程类项目和货物、服务类项目对项目完整性要求程度不同,导致这两类项目的投标联合体各方资格条件存在细微差别。

对于工程类项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而货物和服务类投标联合体只需将组成各方的资质加总,满足条件即可,无须投标联合体每一个成员均具备,但联合体各方必须通过共同投标协议约定承担与各方资质范围对应的工作和责任,不得超出资质范围承担工作。由相同专业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由组成各方中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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