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

2023-06-06 11:40发布

浅谈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为寄托人或寄存人。

民法典》对保管合同加以明确规定,使保管合同成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认为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保管合同以保管物交付为其成立条件。

第二,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可以看出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无法达成协议的,依合同意旨或惯例也无法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合同,只要有保管物的实体交付就告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形式,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

第三,保管合同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不是使保管人获得保护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应将保管物置于自己的保管范围之内,维持其原状,保管人不能对保管物改变或加以利用,也不能许可第三人改变或加以利用,当事人事先约定可以利用的不受此限。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该保管费为保管人为保管行为的报酬。

第二,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第三,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寄存人履行说明义务,并由保管人验收封存。寄存人未尽声明义务的,保管人仅须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给付保管凭证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仅是证明保管合同关系存在的凭证。

第二,对保管标的物应尽妥善保管业务。具体而言,其注意程度依合同的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差别,对于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到保管自己所有物同样的注意;而对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第三,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第四,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九百条)

第五,附随义务。包括:⑴危险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⑵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保管合同中出现的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依据法学理论,注意义务有三种不同的标准: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指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的加以认定。

与此相适应,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违反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为具体轻过失;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抽象轻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条件有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损毁灭失。

二,保管物的损毁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三,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而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物虽在保管期间损毁、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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