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 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 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 补偿款。
补偿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 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 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1.北京农业用地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
/publish/portal0/tab203/
还有,只列了3个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83.htm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91.htm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527.htm
2.牵扯到土地占用征收的补偿又是怎么样的
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大兴,延庆。。。具体由各个
区县政府决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市国土局规范性文件/publish/portal0/tab205/
3.农业用地准许种树吗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
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
4.还可以去这里看看相关信息/tabid/197/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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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 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 因农村建设占 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 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 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 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 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第九条 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 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三)拆迁实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 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第十条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 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 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 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 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 补偿款。
补偿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 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 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一)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二)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四)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 关于发布《北京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
(六)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北京市农村耕地占用,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北京市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青苗补偿按照1季产值计算,但多年生的农作物青苗按照1年产值计算。
参考如下图
从上面情况来看,北京农村耕地占用,征收补偿标准各地区相关不大。
具体可参考如下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之补偿费用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提示:若有变动,请参考最新政策法规为准参考执行
1993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性文件 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从全市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流转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稳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本市依法确权到户的农村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各区(县)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依法应确权的土地都要纳入确权范围并确权到户。
确权确地的,要全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严格做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确权确利的,要签订确利合同并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确权确股的,要将土地确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妥善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原则,严禁从事非农建设,严禁破坏耕作层,有效防止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合理确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农村土地流转期限应当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原则上,对流转后用于普通农作物种植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宜过长;对流转后用于发展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转期限可以适当延长。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四)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流转双方应对各种政策性补贴、流转期满后地上物权属及补偿办法、土地征占应得补偿的归属等作出明确约定。确权确地到户后流转的,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流转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收益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户储存,并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确保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
(五)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应当及时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要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变更手续;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及备案手续。
承包方自愿委托他人(包括各类组织和个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统一制定的书面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六)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流转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企业或个人等经营者与村集体签订非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私自进行流转;如需进行流转,土地经营者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七)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过去没有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按全市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已经签订流转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不变。流转合同的签订要在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下,由流转双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签订、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 二、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 (八)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和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相关的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合同签订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系列服务。 (九)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服务水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
老兄,在法律上,我国没有制定与公共汽车站相关的专门的法律,不过,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54条: 该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
国家机关建设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公共汽车站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是公益事业,再者,公共交通也是国家历来重点扶持的项目。 因此,依法第54条的规定,公共汽车站的建设用地,可以不以有偿的方式取得,而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
即国家无偿地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公共汽车站的建设单位,由公共汽车站作为建设用地之用。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九、争议与救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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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询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有以下这些,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拆迁补偿政策为准:(1)宅基地区位补偿;(2)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搬迁补助和提前搬家奖励费;(4)住房苦难户的认定及补助;(5)新批宅基地补偿;等(北京-吴少博-律...
小产权房是国家法律不予允许的产权类型。北京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北京小产权房会走向合法化吗?北京小产权房的出路有哪些?北京小产权房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北京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的内容。北京清理小产权房最新消息小产权房出...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 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